车辆质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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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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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质押、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控制王璐律师车辆是除房产之外常见的财产。在民间借贷或互联网借贷领域中,车辆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以下共同简称担保物)来进行借贷融资较为常见。作为出借人,或者中介平台如何进行风险控制,是个很重要的问题。本律师拟从三个方面来叙述车辆担保进行贷款的问题。一、车辆的价值、保管、占有1、车辆的情况(1)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的评估车辆的基本情况记载(2)车况勘验(检测)?车况如何确定;保管或控制期间如何确定没有变化?造成车辆损失的争议?注意:车辆的保险,与车辆的担保价值有关系(3)车辆登记情况验明权属登

2、记情况,是否存在重复抵押或者被查封等情况。2、车辆的保管、占有控制车辆,是保证担保物存在及价值不受损的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车辆损坏甚至灭失、下落不明、车辆被处置、转让、出租等情形。但是,需要考虑如何保管车辆,是以什么理由及方式占有该车辆?车辆如何保管?车辆如何维护、是否适用?3、车辆的控制措施(1)定位GPS车辆上装GPS定位装置,有抵押人去除的风险,例如有的公司秘密安装多个。(2)委托出售3/3要求抵押人办理委托办理车辆过户的公证手续(类似已有的委托卖房屋公证),即约定由抵押权人代为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当债权到

3、期,抵押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直接将车辆过户给第三方。风险:容易引发争议,受托人出售车辆容易被认定损害其利益。(3)受托或授权出租有权将车辆出租并收取收益。(4)占有车辆手续注意扣留车辆的全部手续证件,以便于减少车辆所有人补办的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行驶证和登记证、购车发票、购置税证明等等。二、车辆的担保方式(优先受偿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车辆可以抵押,车辆也可以质押。1、两种担保方式的区别(1)抵押权的概念:《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

4、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特点: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权不登记不对抗第三人;生效要件: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公示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车辆办理登记,一方面起到公示效力,一方面约束车辆所有人。如防止重复抵押或车辆买卖处置;对抗司法查封。风险:正常担保情形中,未实际控制车辆(2)质权的概念:《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

5、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特点:必须交付车辆;交付了车辆,便于质权人控制车辆。有权收取车辆的孳息(运作空间?)生效要件:实际交付车辆时生效。车辆办理登记:无有明文清楚的3/3规定,原先存在车辆质押的备案登记,以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风险:车辆再次抵押、过户;或因债务导致车辆被司法机关查封等。重要点:当车辆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优先受偿的顺序一般认为是登记的抵押权有限。总结: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

6、是车辆是否转移占有。如果车辆所有人还要用车,那只能选择抵押,对应通俗地手段“押手续”并办登记;民间借贷往往选择质押,以便于控制车辆。通俗地讲“押车”。风险最大不同点: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风险(1)对抗力——担保物被司法查封时(2)担保物被处分(转让或被出租)2、担保模式的选择及设计基本原则:抵押担保模式下,要强调控制车辆;质押担保模式下,要在车辆管理所办理质权的备案登记。新模式设计: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三、车辆的处置(1)转让出售措施:委托书、附条件的车辆买卖合同(2)出租收益措施:委托书、车辆租赁合同中间业态:以出

7、租的状态变相出售,顺便突破北京市小客车指标限制。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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