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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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质押借款担保合同宏车质字第2010-号出借人(质权人):身份证号:借款人:身份证号:出质人:身份证号:保证人:河南宏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借款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条利率2.1借款利率为月率2.2计息方式为8第

2、三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第四条提款4.1借款人一次提取全部借款,借款人指定的提款账号为:4.2借款人提款当日在保证人的见证下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第五条还款5.1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1、借款到期一次还款;2、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见还款计划书。5.2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下列账户:借款人须保留银行存款凭据作为还款、付息的凭据。质押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六条质物6.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出借人提

3、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第二十条《质物清单》。6.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6.3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6.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质权人的变动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6.5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

4、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8B、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第七条担保范围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八条交付和登记8.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

5、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8.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第九条质物的处分9.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6.6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

6、人未予清偿的;B、发生第6.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C、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前偿还到期债务;D、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形式。9.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实现。9.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

7、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9.1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9.48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其他条款第十条担保约定10.1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宏业担保承诺在接到出借人通知三个工作日内垫付借款人应付未付的本金、利息。10.2如果宏业担保承担了保证责任,出借人、出质人应当同意,宏业担保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后,以处置质物补偿宏业担保的代偿资金及代偿期间的利息和实现权益的费用,宏业担保也可同时向借

8、款人追偿。第十一条合同各方承诺或确认11.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11.2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在保证人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11.3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保证人的资料真实、合法。11.4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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