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事项税务风险及防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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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DM税务风险及防控建议一、情景再现L电力公司主营水力发电,2006年2月并网发电,产品主要出售给国家电网公司。投产后无基建或大修项目,2016年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变动率达到367.09%。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公司2016年12月取得北京某咨询公司开具的技术咨询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金额1218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73.11万元,均为开展CDM框架下的碳排权交易支付的咨询服务相关费用。经政策辅导,该公司作了进项税额转出,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二、风险描述(一)CDM简介CDM是清洁发展机制的英文缩写,实质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或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

2、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作用的项目,换取温室气体减排权益,冲抵其本国的减排业务。CDM交易的商品是CERs(经核证的减排量),只有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并获得签发的CERs才能参与交易。购买方为境外企业,一般由专业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协助国内企业(销售方)完成交易。(二)涉及税种及风险CDM交易涉及的税收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增值税。CDM交易属于与境外开展无形资产交易,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由于交易的商品是在境外销售和使用的无形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三项第八款的规定,属于

3、免征增值税范围,开展CDM交易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2.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对部分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能对上述可享受优惠的CDM项目所得没有单独核算,存在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三、易发环节(一)项目开发阶段,企业未严格选择中介机构或合同签订不规范,不能取得开发费用支出的合法有效凭证,导致开发费用无法

4、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word教育资料.企业取得中介机构或者大集团CDM开发公司按受益原则分配给成员企业的开发阶段咨询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而申报进项税额产生增值税风险。(二)项目实施阶段,如采用中介机构作为收款方,扣除交易额一定比例的咨询费后,将余款支付给企业的合作模式,企业可能未及时要求中介机构开具发票,并在账务处理上按收到的净额入账,产生企业所得税风险。四、防控建议开展CDM交易的企业应加强税务风险管控,将税收风险管理贯穿于业务流程始终,谨慎选择规范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要求,全额核算取得的碳排放权交易收入和支付的相关款项。

5、单独核算享受优惠的CDM项目所得,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五、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

6、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8.无形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条关联交易税务风险及防控建议一、情景再现word教育资料.N公司是国外某集团公司与成都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中外资占公司股份的85%。2003年,中方将其15%的股权转让给外方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D公司。N公司主要从事制造、加工、组装、销售电子照明组件、相关

7、电子产品和辅助产品以及自产产品的售后服务,产品内销业务销售对象为D公司,外销业务销售对象为新加坡C公司及马来西亚H公司,D、C、H公司均为国外某集团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N公司内销和外销产品的质量、品牌、原料等均无差别,但外销产品的平均毛利率约为-20%,内销产品的平均毛利率约15%。税务机关经核实了解到,N公司不负责营销和销售,外销产品的价格采用最终售价减去销售公司的固定盈利后计算确定。税务机关认为,从功能风险分析来看,N公司属于合约制造商,外销业务的上述定价方式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匹配,外销产品的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经过特别纳税调整调查,采用

8、交易净利润方法对企业出口产品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纳税调整,调整补税2125万元,并加收利息182万元。二、风险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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