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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_________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7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页共7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7范剑鹏与佛山市德正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x)佛中法民4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剑鹏,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曲江县马坝镇建设路供水公司宿舍,身份证编号440224650129093。委托代理
2、人范云鹏,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曲江县马坝镇中华一路九号,身份证编号36050219651101013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德正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98号8楼。法定代表人郭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先望,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文卫路24号,身份证编号420802197302282194。上诉人范剑鹏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德正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正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xx)佛禅
3、法民一初字第1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第6页共7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7范剑鹏与佛山市德正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x)佛中法民4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剑鹏,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曲江县马坝镇建设路供水公司宿舍,身份证编号440224650129093。委托代理人范云鹏,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曲江县马坝镇中华一路九号,身份证编号3605021965110101
4、3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德正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98号8楼。法定代表人郭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先望,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文卫路24号,身份证编号420802197302282194。上诉人范剑鹏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德正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正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xx)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第6页共7页原审法院经审
5、理查明:范剑鹏于xx年9月23日向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同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该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不属其管辖,并作出佛劳仲案字[xx]第220号仲裁决定书,决定撤销立案,不予受理。范剑鹏于xx年11月4日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已立案受理,案号为佛禅劳仲案字[xx]第213号。在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前,范剑鹏又于xx年11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原审法院申请立案受理。xx年11月15日,原审法院受理了本案,范剑鹏于同日向佛
6、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书,并获批准撤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范剑鹏未经劳动仲裁裁决,即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范剑鹏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因此作出驳回范剑鹏起诉的民事裁定。第6页共7页范剑鹏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的“原告于xx年11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本院申请立案受理”错误,事实上范剑鹏以邮寄方式向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受理的时间为xx年11月9日,该邮件挂号
7、函件收据编号为0519号,该诉状在起诉时立案法官曾要求退回。二、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未经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前范剑鹏向法院提起诉讼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精神是错误的,范剑鹏从未以不服佛劳禅仲案字[xx]第213号的任何东西申请法院立案,而是因不服佛劳仲案字[xx]第220号违法撤销立案、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而向法院依法起诉,故合法正确有效。范剑鹏在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要求其撤销违法的仲裁重复立案,禅城区仲裁委并非减半收取仲裁费,而是无理的收取了50元手续费。三、佛劳仲案字第22
8、0号撤销立案而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错误,具体如下:首先,撤销立案的依据违法,该决定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二条、《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九条作出,而该两条法规没有任何可以撤销立案的规定;其次,撤销立案的决定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劳动仲裁法规的规定,本案就是不属其管辖也应当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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