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新司法解释的考点预测与总结

买卖合同新司法解释的考点预测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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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新司法解释的考点预测与总结一、动产一物多买新规则★★★★★【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

2、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

3、法院应予支持。总结如下:动产一物多买的顺序认定(1)一般动产:Ø 先受领者最优先Ø 若都无受领,先付款者优先Ø 若都无付款,也无受领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2)特殊动产:Ø 先受领者最优先Ø 若都无受领,先登记者优先Ø 若都无受领,也无登记者,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Ø 若交付之后又登记给其他人,优先保护受领者 6二、无权处分合同不能主张无效★★★★★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

4、应予支持。总结如下:Ø 第一,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买卖合同有效,即负担行为有效。Ø 第二,负担行为有效,并不意味着处分行为有效,没有处分权依然构成无权处分。Ø 第三,处分行为依然是效力待定,被追认则处分行为有效,未被追认则处分行为无效。Ø 第四,受让人如果善意,在不被追认的情形下,可适用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此为原始取得。Ø 第五,若处分行为被追认,则受让可取得所有权,此为继受取得。Ø 第六,若因处分人的原因致使最终构成无权处分的,受让人可依据买卖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金关系★★★★【第二十六条】买卖合

5、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

6、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总结如

7、下:Ø 第一,解除合同后,依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在履行迟延情形下,支付违约金后,依然应继续履行。Ø 第二,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请求适当降低,超过损失额30%为过高。Ø 第三,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存,但不得超过损失总额。Ø 第四,定金和违约金,择一适用,不得并存。Ø 第五,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性质相同不得并存。 四、关于所有权保留★★★【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

8、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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