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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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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最惠国待遇的特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及例外。难点:最惠国待遇的特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一、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与定义1、11世纪,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开始出现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
2、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
3、.2、17世纪,“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1713年,英法两国签订的《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Evaluationonly.Createdw
4、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3、19世纪通行的都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同的承诺为条件;这种有条件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1846年英国部分地区遭到天灾,饥荒遍野,当时的首相皮尔大胆地废止了禁止粮食进口的“谷物法”,进而接受了亚当.斯密关于单方面贸易自由化也能增加国家财富的观点,任用了当
5、时积极主张贸易自由的科布登为贸易部长,与当时法国贸易部长切维利尔于1860年在荷兰乌特勒支签订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个贸易自由双边通商协定──“科布登-切维利尔条约”。该协定首创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现代模式,为双边条约的多边效应开辟了道路。自此,最惠国条款才真正成为“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在随后的贸易关系中,虽几经波折,也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原则的情况
6、。但由英法通商条约所体现的自由贸易基础的“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原则本身内涵的重要特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成了各国贸易关系的一句名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受到严重挑战。各国普遍倡导和实行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纷纷对贸易加以限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更是使保护主义泛滥。甚至连一直在全球范围奉行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放弃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原则而实行大英帝国特惠制度。尽管如此,在1920--1940年向全球范围所签署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共600多个。第二次大战后,关贸总协定在世界
7、范围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使最惠国待遇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实现历史性的新突破。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2004-2011AsposePtyLtd.4、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及进出口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3条2款(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征收)及第
8、4款(国内销售、推销、购买、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和规定)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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