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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蒋兴南【学科分类】民商法学【出处】本网首发【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 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由于其涉及到工伤保险补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两个法律关系,在现实中,对于这类纠纷的处理如何适用法律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试图通过对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的比较研究,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及未来发展,提出相应的观点。 一、关于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竞合时法律适用的主要观点 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世界各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到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那么在不同的损害赔偿或补偿机制之间,尤
2、其是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发生竞合时到底该怎样适用法律?这个问题不仅在法理上很有研究必要,在现实中也有很大的研究价值。纵观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归纳言之,主要有下列四种观点。 (一)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是指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发生后,受害者只能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选择其一,即要么选择侵权民事赔偿,要么选择工伤保险给付。在此模式下,受害者有选择的权利,但这种选择是排他的,不存在两种方式同时适用的情形。 (二)相加模式 相加模式是指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发生后,受害者有获得双份赔偿的权利,即既可以请求侵权民事赔偿
3、,同时也可以请求工伤保险给付。在这种模式下,受害者可以获得双重救济,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最大。 (三)取代模式 取代模式是指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发生后,受害者只能获得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据侵权行为法请求民事赔偿,即以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在这种模式下,剥夺了受害者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对受害者利益的保障极为不利。 (四)补充模式 学习参考..... 补充模式是指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发生后,受害者可同时主张侵权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之损害。一般情况下,都是首先领到工伤保险给付,然后
4、依侵权行为法主张民事赔偿,但应当扣除其已经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在这种模式下,一方面避免受害者获得双份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受害者获得完全赔偿。 二、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立法模式及司法实践 (一)我国的立法模式 1、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这一问题有所规定。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已获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不足部分,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
5、关费用的,职工或者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2、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取消了上述条款,未对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关系作出规定,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取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至今。 3、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 4、在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有类似规定。
6、该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在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立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采取的是补充模式,即要求受害者首先请求按侵权获得民事赔偿,如果二者存在差距,再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
7、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被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取代,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采取的是相加模式,即受害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在《解释》中,也赋予劳学习参考.....动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未对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关系作出规定,法律的缺失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分歧。 (二)司法实践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在处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案件中,由于缺乏明
8、确的法律规定,各法院或同一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裁决不一。有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法规定的,也有优先适用民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支持双份赔偿的,有不支持双份赔偿的,有支持补足差额的。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法官都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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