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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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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论文:浅谈我国工伤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摘要:现实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本文将从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我国的立法现状、处理该问题时各地采取的模式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适用来试论述我国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关键词:工伤、侵权、赔偿一、工伤与人身损害的概念及竞合的形成工伤,通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到人身损害,或患职业病的。也就是说,劳动者的一项人身损害要被认
2、定为工伤,必定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工伤赔偿,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简单说即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由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基本保险。人身损害是一个范围相当广泛的概念。以责任性质划分,有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如雇佣损害赔偿、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高度危险作业致人人身损害赔偿,建筑物、悬挂物塌落致人人身损害赔偿等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
3、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又可向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这样就出现了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而数个法律规范有数个不同的民事责任规定,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时有数个不同请求权的保护,即请求权竞合问题。此种情况的竞合形成,是指劳动者人身伤害的一个事实,依法构成了两种民事责任—工伤保险的给付和侵权损害的赔偿,也就是通
4、常所说的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它一方面是符合法定的工伤构成要件,是地道的工伤事故,另一方面又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伤害,是地道的侵权损害[1]。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法律适用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在处理工伤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全国性法律法规虽有所涉及,但均未明确规定具体操作方式,如《民法通则》和《工伤保险条例》,使得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各执一词,纷纷按照自己的理解加以规定,导致我国法律出现了严重不统一,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起了广泛争执,至今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现实法律适用的操作中,我国既存在补充模式,也存在兼得模式,更存在工伤赔偿
5、取代侵权赔偿模式,但通过对各地立法的比较,大部分地区选择了补充模式。所谓补充模式,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工伤赔偿给付和人身损害赔偿给付,但其获得的赔偿金或工伤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害和损失。一般而言,工伤受害人会先请求工伤赔偿给付,然后对其实际损失与工伤赔偿给付之间的差额部分再向侵害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主张“补充模式”的主要理由是:首先,民法上有侵权不获利这一基本原则,如果说劳动者因为某一伤害而获得了额外的利益,则不符合这一基本原则,也有悖于法律设立的初衷。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6、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误工费与护理费的竞合问题已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护理人员护理费的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可见,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和其误工费只能主张其一,而不能既主张护理费又主张其误工费[2]。我国不少学者也赞成“补充模式”,认为它既避免了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又可以保证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维护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和预防功能。从形式上看,此模式让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的同时限定其不能获得额外利益。但是,该模式事实上剥夺了受害人应有的合法求偿权,特别是在侵权人为无关第三人时,如果采
7、用“补充模式”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容易使侵权人实际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受害人的既有权利就不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也容易姑息犯法者,令真正侵权人逍遥法外,这背离了法律所应当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再者,工伤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获的工伤保险待遇,而非减轻侵权第三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三、劳动者可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看,在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即可
8、以根据不同法律规定分别获得赔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3]:第一,竞合的民事责任并用不桲。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从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看,在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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