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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37034浅谈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作者:刘蕴秀发布时间:2011-07-2815:14:06工伤事故发生后,究竟依据工伤保险还是民事侵权赔偿救济,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工伤保险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是未能明确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只是在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并未说明
2、在发生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竟合时的处理办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看似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予以了明确,实质上仍忽略了当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赔付工伤者之后,如仍
3、不能弥补工伤者的损失时的处理办法。因此,在实践中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究竟工伤者是依据工伤保险还是民事侵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现存问题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我国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以来,不但从客观上缓解了社会、企业和职工在工伤方面的风险压力,而且对于加强安全生产,提高全社会工伤风险防范意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众所周知,工伤保险费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4、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这就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的不同之处。但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有许多,如果不论原因统一地都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承担工伤事故后的责任,这无疑是纵容了某些肇事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另外,我们都知道,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人身损告赔偿是私权中的民法救济性质,两者存在根本的不同。但工伤保险的赔付理由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保护瑕疵和人身损害有关,正因为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对此问题
5、的处理,世界各国有四种模式:第一,免除模式:工伤保险取代人身损害赔偿;第二,选择模式: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人身损害赔偿;第三,兼得模式: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缴纳高额的保险费;第四,补充模式:受害者在获得一项赔偿之后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差额依然可以要求获得赔偿。各国现通行的做法都承认了在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赔付之外还存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工人权益的立法精神和民法的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在我国应采取补充模式较为合理。从杨立新教授工伤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发生工伤
6、,身体必然受到了损害,这就有了救济之说。现笔者从工伤发生的三种不同责任人来分析工伤救济中所涉及的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问题:雇主的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赔偿,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赔偿和本人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赔偿。下面我们根据以上分析的工伤发生的原因不同来分析和证实补充模式的合理之处和具体操作方式。二、工伤事故的责任人为用人单位的处理办法分析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的发生:按照《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的救济办法是按照保险的形式进行,这其实是转嫁工伤风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嫁给工伤保险机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
7、机构缴纳保险费,职上遭受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由保险机构向工伤职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替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是公平合理的。那么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选择民事侵权人身赔偿的救济而非工伤保险呢?再者,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仅依靠工伤保险并不能充分弥补受害职工的损失,我国法律对此还未作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始终都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就由工伤保险机构第一时间赔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受害职工可
8、以按照《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在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还存在差额时,工伤者还可依据民事侵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充分弥补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额或工伤保险待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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