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法中的道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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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自然法中的道德因素姓名:陶磊学号:0817115034自然法思想在西方历史上源远流长,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全过程。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或者说,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论。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术语,并确定了自然法的基础。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有它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就叫做“自然法”。从公元前5世纪开始,前苏格拉底哲学家就试图发现支配宇宙

2、的自然法,之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都确信存在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标准,并断言,通过理性的运用,可以发现这些不变的标准。从中不难看出,古希腊的自然法与自然法则基本类似,并没有抽象的道德内涵。自然法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并以此建构的学说,肇始于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创始人芝诺及其追随者把“自然”作为要领置于他们的思想体系中心。古代的自然法思想虽有一定的神秘色彩,但是作为一种人文精神的伟大体现,其历史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中世纪后期,随着促使欧洲封建社会解体的社会力量的出现和壮大,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法成为政治革命的理论武器。格劳修斯

3、、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思想家高举“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旗帜,参与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的伟大斗争。随着时代的发展,自然法在19世纪衰落了近百年,但这种根基于人类最基本理性的理论不会全部消失和衰竭。经历近一个世纪的衰落之后,20世纪初自然法思想开始复兴,展现了一个古老的法学流派新的生命和价值。从上面关于自然法历史地位的简述,我们可以归纳出它的三个表面特征:它是一种有效的道德体系,它高于世俗统治者指定的法,它对实在法有深刻的影响。关于自然法的内涵,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不列颠百科全书》有这样一种的定义:自然法是哲学家和法学家常用的术语,但含义常常不是

4、很精确。就一般意义而言,它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套权利或义务。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以一定的制裁来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而对于自然来说,重要的不是概念本身,而是它的内容和功能。实际上,从自然法发端的古希腊智者到近代西方各种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自然法概念本身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变化归变化,作为自然法核心内容的某些价值观是不变的,这些价值观包括:理性、平等、正义、法、自然。正是由于这种概念模糊不清,导致自然法内容不确定,效力来源无法证明等缺陷。在古希腊,自然法实为为正义论,乃是社会化的道德。自然法的传播确立了这样一种理

5、论模式:自然-理性-正义的自然法书普遍和永恒的存在,人们可以通过理性去认识它,并能够在人类制定法中反映它。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础,正义是自然法的内容,自然法实质上就是社会化地道德。作为一种社会化的道德,与道德有什么样的关系呢?道德是什么?道德就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法与道德的关系,千百年来被各个时代的法学家所争论,也

6、是因为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认识促使了新的法学流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本文无异于分析这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本文只是试图寻找自然法学之中存在的某些道德因素。正如上述论述,自然法是一种正义观,是一种社会化的道德。自然法所包含的公平平等正义等理念,也同时包含于社会的主流道德之中。自然法以理性为基础,崇尚人类的自然原始状态的和谐与协调,具有不证自明的、一贯和必然的,即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的特性,是实在法的基础,是衡量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由自然法引伸出来的许多观点,已经被现代社会搜接受,如:(1)个人主义即以个人为中心,崇尚个人优先于集体、个人是集体和社会存在的前提和

7、基础的理念。(2)人权即个人具有一些生而有之、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包括自由、平等、财产、安全、反抗压迫等等。(3)法治主义指的是合法的政府和权力,源自法律,未经人民许可,不得行使强制权力,政府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观念,由此产生民主制度、立宪制度和三权分立等思想和制度建设。从道德角度来看,其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整个社会所追求的价值观的反映,也是评判某个人的某种社会行为善恶的标准,是与法律相协调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第二种规范。作为一种善恶的衡量标准,这和自然法作为一切行为善恶的衡量标准具有某种内在的相似性。这两种善恶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当然,

8、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当人们集体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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