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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民环境权吕忠梅,环境法作为国家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以及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权利的法律必须有自,。,己的这使是环境权〔”理论及立法实践环境权是在国际社会两度引起高潮的课题理论基础而我国关子这方面的系统研究成果不多。本文拟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探讨环境权的一些基本,。理论何题以拓展我国环境法的研究领域一、环境权的提出,,“”本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污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巨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
2、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六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向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十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功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
3、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中生存的相应权利。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1970年冬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对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
4、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本。文作者系中南政法学院副教授、,“”“〔一川本文所称公民环境权与环境权系同概念即环境权仅指公民环境权不包括所谓的法人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一60`论公民环境权,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欧洲人权会议还为环,,境权的确立进行了广泛的工作旨在引起全世界对环境
5、权的重视使其成为世界性的而不是为欧洲所特有的概念。,小环境权为世界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第1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一,:、、些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如南斯拉夫波兰葡萄、、、、、;牙智利巴西匈牙利等国在其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了环境权再如希腊巴拿马菲律宾、泰国、瑞典等国则在宪法中体现了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内容。日本和美国还广泛地受理了,
6、。以保护环境权为案由的案件开始了有关环境权的司法实践二、环境权的涵义与性质,。,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重视之所以如此盖因其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亡2’环境何题的产所致公民在健康优美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实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有权利,,生及其恶化使公民产生了保护环境的权利要求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发展更使国家具备了保护这一权利的物质手段。因此,国家应及时将这一应有权利奉为法律权利。而在现代社会权利一,,法定原则下环境权的法律化是使环境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在关于环境权能否成
7、立的争论中始终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保护环境的确需要法律依据目前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缺陷但只要扩大传,,,统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以及更新侵权理论就足以弥补传统法律的缺陷不必要再确立一。:个概念模糊的环境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至少是在没有全面正确地理解环境权的真正涵,。义并在传统的以私权为中心的法律观指导下提出来的环境权是为克眼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1.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理论及制度不利于环境保护。首先,在传统所有权艰论,,、、中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人力
8、能够支配和控制之物而作为环境要素的空气水体野生动植物,,;尤其是生态系统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因而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次所有权作为,,一种自物权是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对与其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据此公民无权对环境要素提出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