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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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培训第四讲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 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制度主讲人李莉国家标准(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能力要求:1、能讲解国家和当地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2、能介绍国家和当地关于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3、能介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4、能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服务5、能向服务对象介绍国家和当地关于病残儿鉴定的基本程序和主管机构6、能向服务对象介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基本程序和主管机构国家标准(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相关知识:1、国家和当地现行生育政策基本要点2、政府提供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件和管理程序3、当地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

2、奖励扶助政策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规定及程序5、国家和当地关于病残儿鉴定的规定和基本办事程序6、国家和当地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规定和基本办事程序第一节计划生育法律框架体系第二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节计划生育中的生育政策第四节社会抚养费征收第五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第七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第八节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计划生育法律框架体系一、什么是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第一节计划生育法律框架体系二、框架体系的内容法律框架体系婚姻法行政处

3、罚法刑法相关法律部门配套规章相关卫生、药监婚姻、统计行政法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法)宪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劳动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政府规章行政监察法(三规)行政许可法三、层次和效力等级宪法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国家行政规章地方行政规章四、我国的立法权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全国

4、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我国的立法权限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

5、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四、我国的立法权限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四、我国的立法权限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

6、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四、我国的立法权限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6)、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宪法和上位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五、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内容 (一法三规及条例规定等)人口计生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5、《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

7、办法》6、《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7、《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1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1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12、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的通知1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15、《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我们计划生育工作中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就是一法三规、

8、省条例、市规定。第二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30多年的实践,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人口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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