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县三重市重阳国民小学停车场租用申请书

台北县三重市重阳国民小学停车场租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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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縣三重市重陽國民小學停車場租用申請書編號:借用者身分證字號家裡電話手機地址車號遙控器號碼場地借用費(新台幣)保證金(新台幣)經手人使用時間年月曰時分起至年月日時分會簽單位(人)承辦人主任校長98.4.2製訂甲摄伴(以下簡稱乙方),茲爲以停車月證或停車回數證;吏用本停車場租用格位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一、停車場(以下稱本停車場)停車種類及停車數:大型車—輛,小型—輛‘機車輛,乙方應按其車類停放°停車種類及車位數如有變動,應於一個月前公告周知,如致影響乙方依本契約之

2、權利時,甲方應對於停車價格或時數給與乙方適當之優惠。甲方減少停車位達三分之一時'乙方得終止契約。二、本停車場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18時起至翌H7時止、週六週日及例假日全天三、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一)收費標準:定期停車證:(1)停車期限:.(2)停車時段:.(3)收費標準及方式:.(二)收費方式:本停車埸採半年壹期現金繳款收費系統方式收費。四、使用票證之權利與義務:(-)本停車場每月—日前發售停車證—張(佔總停車位數百分之—),售完爲止。(-)乙方購置之停車證,限該期間使用,每日使用時段:□1

3、全日(0時—24時)。□2夜問(18時至I時),並不得超過停放時數,超時將強制駛離。(三)本停車場發售之停車證:限本停車場使用。(四)乙方持用停車證進入本停車場停車時:提供固定車位(提供固定車位時間自—時至—時)。(五)乙方對期限內未使用完之停車半年期證:不得轉讓他人使用。(六)購置停車證之乙方,如未進場停車時,停車證遺失,可攜偕相關證件至本校總務處辦公室內辦理遺失補發,並繳交工本費型元。(七)乙方應將停車證隨時妥善保存,如停車證遺失,應攜偕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等相關證件,至本校總務處辦公室補辦驗證手續

4、。(A)除前款情形外,乙方應憑停車證入場,如有違反規定使用,甲方得收回停車證,停止使用,並對違規乙方追繳停車費。(九)乙方進入本停車場停車時,本停車場應提供充分之停車位供其停放,若本停車場因故無法提供車位,車輛使用人得向甲方申請退還停車費用及其因而所受之損失。五、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本停車場限高—公尺,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請先注意各入口處之限高標誌,超高車輛,請勿入場‘如未依限高規定強行入場‘車輛損壞‘中方不予負責‘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毀損‘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二)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

5、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甲方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並得請求元移置費(不得超過違規拖吊費用),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o(三)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四)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甲方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甲方之事

6、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五)乙方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六)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甲方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乙方及其相關人員因本契約使用停車場設施‘而發生意外事故或遭毀損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方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0(七)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逾期超過三日以上未駛離,甲方得通知車主限期補繳停車費,逾期未補繳者'依法處理。(八)乙方於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

7、得在停車場內逗留且嚴禁由匝道進出取車。六、甲方應設置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爲29826272轉420。七、本停車場有投商業火災保險、公共意外責任險,其金額爲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整,予以公告。八、甲、乙雙方簽訂之租用契約條款如對乙方較交通部公告之應記載事項規定標準更爲有利者,從其約定。九、基於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地方法院爲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規定不明時,由雙方本於誠

8、信原則協議處理之。十一、計時計次停車場應將契約內容以公告方式揭示於停車場入口明顯處。十二、本契約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並自簽約日起生效。立契約書人:甲方:地址:停車場登記證字號:負責人代表:聯絡電話:乙方:住址: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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