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案例(c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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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管理及容积率变更 专项治理一、规划管理与容积率法规管理技术管理规划研究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实施和监督)不同时期重点不同容积率变更是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设用地容积率是实施规划管理的重要指标,也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容积率的高低,不仅与与群众的人居环境质量紧密相关,也与开发利益得失密切关联。容积率的确定和变动,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抓好房地产开发的容积率控制问题,将从根本上解决城乡规划工作关键环节的腐败问题,房地产开发领域特别是涉及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环节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

2、健康发展。是否可以变更为什么要进行变更谁来变更公共政策属性的稳定性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因由制定程序的漏洞决策过程的偏差实施条件的变化利益需求(判断标准:利益取得是否合法)合法调整违规调整侵犯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利益容积率的高低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人口密度居住质量问题安防问题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主体建设单位规划管理部门容积率调整的程序(1)调整申请(2)行政审核(3)下达任务(4)技术论证(5)专家论证(6)现场公示(7)行政汇总(8)重编控规(9)上报批准二、规划管理和容积率变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至2008年1月1日废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3、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施行)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4、十五条《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5、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规定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1)用地性质;(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3)建筑控制高度;(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6)交通出入口方位;(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1)人口容量(人/公顷);(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3)建筑色彩要求;(4)其他环境要求。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

6、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一、建筑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按用地分区制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 二、在既定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实施条例。现有规范中有关容积率的条款容积率既有严格的规定,又有灵活掌握的余地。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

7、计规范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相协调。支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在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4的地区,支路网的密度应为表7.1.6-1和表7.1.6-2中所规定数值的一倍。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km2;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km/km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各类城市道路网的平均密度应符合表7.1.6-1和表7.1.6-2中规定的指标要求。三、违规改变容积率问题规划部门不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条件从“技术层面”上提高容积率通过故意违规超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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