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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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疑罪从无”什么是“疑罪从无”,我国的司法制度从“疑罪从宽”到“疑罪从无”的转变都带來了一些什么问题,“疑罪从无”在实施上存在什么亟待解决的方面呢?修改前的定罪原则——疑罪从宽在1990年出版的王勇的《定罪导论》屮定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疑罪从宽”。在中国的古代,统治者对于疑罪,一般只是在量刑是作从宽的处理,而基本上不涉及定罪问题。在专制主义的统治条件下是很不容易的,但是同时也带來了两个问题:一是对于不能查证属实的疑罪定了罪;二是对疑罪除以赎刑的做法对于无钱可赎的广人劳动人民來说是毫无意义的。随著物证技

2、术的发展和人权思想的深入,疑罪从宽的原则成为了定罪的基本原则。《定罪导论》中对于疑罪从宽提出了一下机关方面的意见:•、被告人可能犯有数罪,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有一•罪或者其中儿个罪,应按查证属实的罪数去认定。二、被告人可能犯有较重的罪,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是较轻的罪,应当按较轻的罪予以认定。三、被告所犯Z罪对能属于牵连犯或吸收犯,但能够确认的只是其中处刑较轻的一个犯罪行为,那么,只能按所认定的这一犯罪行为定罪。四、被告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客观原因而使这种罪行得不到查证属实的,则应按无罪处理。但是96年修

3、改了《刑事诉讼法》之后“认定无据,否定无理”,是为疑罪。过去,法院都是以退回乃至一再退回“补充侦查”应对“疑罪”。司法实践表明,这种做法往往是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为代价的。所幸的是,现在,这一“习惯做法”已经成为历史。刑事诉讼中的“疑罪”所谓“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悄形。在通常惜况F,这里所指的“疑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而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在定案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疑问”的案件时有所见,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所不同的是,有的

4、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因“证据不足”而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有的案件是因为有了权威机构作出DNA等技术鉴定才使“证据不足”的问题合理得到解决,从而使罪犯落入法网。“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疑罪从无”即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制度。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1996年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人修改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项极具重耍的内容。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中的“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问题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冇罪还是

5、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人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人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凹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其惟一的法律依据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笫一帀零八条中有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导致被告人长期受到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对“疑罪”案件的处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有关司法机关曾作过类似于“疑菲从无”的规定,试图从司法解释的

6、角度弥补法律上的缺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4口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杏检察院仍未杳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调查也无法查证清笼,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冬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屮规定,对这类“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以杳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杳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

7、出处理冬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屮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乂确实无法查证清址、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但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述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显得“底气不足”,因此在司法实践小基本上没有得到的执行。1996年八届全国人人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対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终结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8、,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这些规定,不仅从基本法律的角度强调了“定罪权”只能山人民法院行使的“惟一性”和人民法院在定罪时也必须“依法进行”的合法性,而且重新确立了对“疑罪”的处理原则,成为“疑罪从无”的法律依据。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为疑罪从无确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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