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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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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是从“无罪推定”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它作为一项科学的公正的刑事诉讼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即使1997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对“疑罪从无”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但它在现实中的执行情况仍不容乐观。本文从“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适用的标准、执行的障碍及对策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推动对它的完善和执行。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 不纵不枉无疑是刑事司法追求的最高境界,但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疑罪案件不免令这一追求陷于两难境地。所谓疑罪案件,就是指司法机
2、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虽经反复侦查、调查,但所得证据仍不足确认有罪且又无法排除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或者是依所得证据难以确定犯罪情节轻重的案件,简而言之即以程序上现有的证据,难以确定罪与非罪的案件。 纵观我国对疑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它历经了从有、从轻的漫长过程。我国古代,素以严刑著称,封建统治者一贯采用的是疑罪从有的处理原则,到了近现代,我国因一直受到国家本位主义,严刑主义的深厚影响,故从未确立过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只是在1979年刑诉法第108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使用补充侦查
3、”。据此,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那些“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案件大都采取反复适用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协商,请示上级或长期悬置等办法。这样做的结果是,使被告人长期被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他们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为改善这种现实状况,我国有关机关也曾作出过一些努力,出台了类似“疑罪从无”的规定,试图从司法解释这一角度弥补法律上的不足。198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
4、足够证据,法院自己调查与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中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这类“抓获的案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嗣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又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但即便如此,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终显
5、得底气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乏于执行。为了适应现代刑诉法的发展趋势,与世界先进司法制度同步,我国终于在1997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从基本法上确立起了“疑罪从无”这一法律原则。 二、“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标准。 根据修正后的刑诉法第162条的规定,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最终结果有二:一是有罪判决;二是无罪判决。无罪判决又分两种:一种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
6、罪,包括被告人根本未实施犯罪行为,也包括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还包括被告人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第二种是有原因的宣告无罪,即“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这种情形的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才被宣告无罪,这就是“疑罪从无”的表现。所以“疑罪从无”原则,就是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标准以“疑罪”的认定为核心。在司法实践中,对“疑罪”的认定,即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
7、在实践操作中,就是以已确立的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准为前提,对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的,便构成“疑罪”。修正后的刑诉法第162条第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有二:一是案件事实清楚;二是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事实清楚是指犯罪事件的发生、发展、经过及结果准确无误。案件事实主要由七大要素构成,即何人;何动机、目的;何时;何地;何手段;何犯罪行为;有何不良后果。案件事实清楚,就是这七大要素明确无误。从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犯罪行为的成立
8、则必须具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这四大构成要件,且四项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其实,无论是七大要素中何要素,还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都是指案件事实的构成。换句话讲,案件事实清楚,就是指案件事实的构成确实、全面、无疑。疑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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