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裁量适当即属行为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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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談實體判斷標準‘只在程序上做手腳‘不啻採鋸箭法!「臨床裁量權」和「行為有價值」乃「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不可牴觸的底線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鄭逸哲一、不是研究如何把「(一般)民法」和「(一般)刑法」套用到「醫療案件」,就算是「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的研究二、「醫療行為」屬「『病變』進程的『攔截』行為」為研究「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的特殊立論基點三、「醫療行為」必然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四、不同於一般,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的「醫療行為」,無從推定其具有「違法性」,反而是推定其不具冇「違法性」五、「醫療義務」,並不等於「醫好義務」六、「醫療

2、行為」是否「適當」,應以其是否屬「『臨床醫學』上『可理解』的『嘗試』」作為判斷標準七、「臨床裁量權」VS.「醫療常規」八、「臨床裁量適當」即屬「行為冇價值」九、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的「醫療行為」可訴諸「行為有價值」作為其「阻卻違法事由」的共通原理十、就「醫療案件」,應自「行為有價值」判斷著手、不是「未履行醫療義務」,就有「因果關係」,就實現「客觀構成要件」十二、勿把「主觀的」「過失」和「客的」「疏失」混為一談十三、「醫療案件」的「民事判決」,不得以「『醫害』損害賠償」之名,走私「『病害』社會救濟」之實十四、「臨床裁量權」和「行為有價值」乃「醫

3、療民法」和「醫療刑法」不可牴觸的底線一一代結論近幾年來,「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成為熱門的學科,論文著作一篇接一篇,研討會一場接一場,看似熱鬧蓬勃,但內容品質實在乏善可陳。許多法律人似乎錯誤地將「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問題,單純當成發生在「醫療領域」的民法問題或刑法問題,而認為只要唸過法律學系,當然就懂「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甚至,法律系教師,不必再經研究,任何人都可以開設此方面課程,人人都可以是專家。許多醫界人士,或受「醫糾案件」頻仍的影響,紛紛唸起法律。雖然進來「唸法律」的門檻是不高,但這不表示「唸通法律」也是易如反掌!加上一般大學

4、法律系對「醫生學生」頗為「禮遇」,平心而論,其中許多碩士論文的品質大有問題。在此情況下,雖然醫界不少人跑來唸法律,但鮮見帶給法律學界和實務界必要的刺激'而對醫療法律理論和實踐有所深刻反省與批判!毋寧,既有的錯誤醫療法律觀念和見解,因而進一步從法界散布到醫界!甚至,若干要命的醫療法律「謬論」,也經由這樣的途徑,得到「醫界」的背書!在欠缺對「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先行加以正確認識的情況下,一切的討論就盲目展開,甚至變成具體卻莽撞的修法行動。「醫療法笫82條之1」和「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正在立法中,但其荒腔走板的程度,令人瞠目結舌。當初力

5、推此「醫療二法」者,所幻想的「醫療刑責合理化」和「減少醫糾」二大目的,已可預見完全不會實現;反倒是在立委諸公恣意增刪文字和所謂專家隨興建議的運作下,完全與之背道而馳,走向修成「醫療刑責擴人法」和「醫糾培養法」。如此,已在崩壞中的台灣醫療,不只是加速崩壞,即使演變成浩刼,也不令人感到意外。其實,醫界想要在層出不窮的醫糾中,在法律上自保,沒有別的,就是要先確立作為「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不可牴觸的底線是什麼,以此作為醫療案件的判斷尺度。捨此不為,搞什麼「醫糾法」,搞什麼「調解」,搞什麼「鑑調」,搞什麼「重大過失」,都無濟於事!根本且合理的判斷標準

6、不先弄出來,依什麼「補償」?依什麼「調解」?依什麼「鑑定」?依什麼論「重大過失」?不先對「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加以正確認識,不啻搞不清何以病就亂開藥方!藥□吃事小,但千萬不要把有救之病,搞成不治之症!但很不幸,好像整個情勢正朝這方向發展!本文的目的,乃在梗概向初步接觸的法律人說明,「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何以有別於「(一般)民法」和「(一般)刑法」;在此同時,也希冀使醫界人士大致明瞭,「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應該」是什麼?樂觀點想,只要「醫療二法」未完成三讀,還是有挽回返正的機會。希望本文略有助於避免台灣醫療繼續崩壞——甚至有助於台灣

7、醫療環境的改善。一、不是研究如何把「(一般)民法」和「(一般)刑法」套用到「醫療案件」,就算是「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的研究就「醫療案件」,無論是民事或刑事,無論是學說或實務,幾乎仍然遵循「既有」的思惟模式而進行「法律適用」,這當然是不對的!邇近,「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成為新興的課題,若其「法律適用」仍然與「(一般)民法」和「(一般)刑法」的適用無別,根本沒有別立的必要!然而,大致上來說,現在一般人根本未握掌「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有別於「(一般)民法」和「(一般)刑法」的特殊立論基點,就逕自展開其論述;這根本只是把「(一般)民法」和「

8、(一般)刑法」套用到「醫療案件」,而不是「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甚至,我們可以誇張點說,現在宣稱為「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的研究,根本都不是!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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