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行政裁量目的不适当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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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对行政裁量目的不适当的审查  内容提要:本文将首先分析和比较不适当目与其相近或相关的其它概念,如不相关考虑、恶意和动机,进而阐释什么是目的不适当。然后,探讨如何去发现目的不适当,如何去判断其对行政裁量决定效力的影响问题。鉴于双重或多重目的是实践中常见的、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将专门讨论可供法院选择使用的各种审查技术和标准。  关键词:行政裁量目的不适当司法审查  Abstract:Asageneralprincipletheexerciseofdiscretionmustbeforthepurposeoftheenablingstatute.Thecourtther

2、eforemaysetasideadecisionforimproperpurpose.Hoostdifficultjobforthecourt,justasdeSmithconsideredtobe“alegalporcupineixedorpluralpurposes,amongoreareextraneous.Atleastfiveseparatetestsarepresentforthejudgetochooseaccordingtothecontextofaparticularcase.Theyaretruepurpose,dominantpurpose,ca

3、usationtest,determiningreasonstestandadverselyinferringtest.  Keyinistrativediscretionimproperpurposejudicialrevieproperpurposes),特别是划清与不相关考虑(irrelevantconsiderations)之间的区别,有时是很困难的,因为行政机关追求法定目的之外的目的,实际上是考虑了不相关的目的,这就与考虑不相关因素交织、重叠在一起,甚至可以说是遁入后者之中。所以,有一种倾向是建议把不适当目的合并到不相关考虑中去。[1]  当我们将目光移向不适

4、当目的的具体形态上时,的确会发现对不适当目的的追求,在有的情况下,实际上就是考虑不相关因素,特别是这些因素与目的有关的时候。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考虑不相关因素实际上就是为了追求实现不相关因素所欲实现的目的,这时的不相关因素也可以说是不适当目的。比如,英国的Randellv.NorthcoteCorporation案,为了保住当地政府自己经营的足球场的顾客,不批准其他公司经营足球场。这既是不适当目的,又可以说是考虑不相关因素。[2]比如,在治安处罚中,因为违法行为人是某领导的小舅子,为了照顾领导的面子,不予处罚。这是考虑不相关因素(亲戚关系),但是,把不相关因素置重考

5、虑,并实质性地、决定性地影响行政裁量的作出,那么,实际上是追求不适当目的(照顾领导面子)。  但是,有没有必要像上面学者建议的那样把两者合二为一呢?史密斯(deSmith)等学者认为,由于在有些情况下,不能够明显地察觉出动机和相关因素,所以就必须单独地分析、判断目的问题,这就使得目的不适当还有必要继续保留为一个独立的审查标准。[3]在我看来,由于它们考虑问题的参照系是不一样的,不适当目的是以立法授权目的为评判标准的,而不相关因素的考虑是以行政权力具体行使必须满足的事实和法律条件为衡量的,因而它们之间不见得完全相同。保留相互之间的彼此独立,能够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审查手段和审

6、查视角,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运用,挑选一个最适合于解决其正在处理之中的案件的审查标准。[4]  当然,也没有必要一定要在两者之间划出个楚汉之界,因为不管是追求不适当目的也好,还是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只是法院阐述判决的理由不同而已。就像有学者指出的,你怎么描述它都问题不大,关键是要确认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是违法、越权的。[5]因此,还是应了那句老话“怎么顺手怎么来”。  2、目的不适当和恶意  有时我们还会看到,不管是在普通法还是我国的行政法过失时,才有可能启动追偿权。  二  目的的不适当是以立法授权目的为参照物进行比对之后得出的结论,所以,作为法院来讲,首要的任务是确定立法

7、目的。在立法机关至上的政治结构中,比如像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下,法院和政府都是从人民代表大会派生出来的,执行着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法院只能是从立法机关的立法中去发现、阐释、确定授权目的,而不能自己随意去创设目的,也不能篡改立法机关的意图。  当法律对授权目的有着清晰、明确的规定时,是比较容易做到这一点的。但是,正像迪泼罗克(LordDiplock)观察到的,法律语言有时是晦涩不清的(opaque)、简约的(elliptical),[13]对同样一个条文的理解,不同的人可能都会有各自的解释。或者从法律上干脆就找不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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