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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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物业管理规定无锡市已经开始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取得一定效果,你有看过《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无锡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无锡物业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

2、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本辖区内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长效管理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

3、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

4、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第七条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市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

5、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推荐方式和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第十条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报酬的行为;(四)无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业主资料的行为。除

6、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犯罪记录。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参与指导。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应当将所代表业主的书面意见呈交业主大会。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

7、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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