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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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物管专栏JY510江阴房产网2009-06-0603:55http://www.jy510.com浏览人数:3351次字号:放大 缩小江阴房产网 [本文出自:(www.jy510.com)编辑部]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毛小平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

2、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

3、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数量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义务和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数量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5、     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的,经20%以上(含20%)的业主联名提议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推荐产生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人。筹备组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

6、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通过直接提名或者采取10%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条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内容,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7、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

8、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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