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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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的立法完善【内容提要】惩罚性损害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与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它是指在被告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为惩罚具有主观故意的或重大过失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并遏制类似行为再度发生,由法院根据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结果判令其额外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既有进步意义,也存在一定问题。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明确其适用条件,特别是对赔偿金数额标准的合理确定关系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充分实现。【关键词】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立法完善全文共17578字【以下正文】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古代,有着

2、悠久的历史渊源,近现代以来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广泛的应用,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随着两大法系之间逐渐的交流和融合,大陆法系国家也在逐渐接受惩罚性赔偿,并付诸实践。尽管对惩罚性赔偿存在的合理性多有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这项制度己经存在了几百年,并且仍处在一个积极的发展态势之中。令人可喜的是,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文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划时代意义。但是,不可否认

3、的是,侵权责任法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明显存在不足,如适用范围过窄,构成要件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缺乏具体标准等。笔者试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两大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惩罚性赔偿在侵权领域适用的争议等方面分析,并就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扩展、构成要件、数额的确定标准等方面提些浅见,以期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责任领域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一、惩罚性赔偿的功能㈠惩罚性赔偿是对民事补偿原则的补充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是民法的主要特征。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为主要目的,一般不具有惩罚性。相应的,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一直以来,尊奉“赔偿被害人所受

4、之损害,稗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损害一救济"是一个权利回复的过程,其赔偿范围应当与受害人的损失相一致,不能超过损失的范围,也不能不及损失的范围。但补偿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以下缺陷:首先,不能满足公平正义的实质需要。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们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如果一方侵害另一方的权益,另一方会维护自己的权益,且维护成本低。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到来,人们对技术、知识、资源的占有越来越不均衡,社会的大部分财富积在少数人手中,普通人维权的成本极大提高,甚至望而生畏。这时,社会对正义的要求己经改变,补偿性原则也不再能满足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而惩罚性赔偿的产生发展则弥补了这个缺陷。其次

5、,补偿性赔偿的补偿功能较弱。因为现实中存在侵权人逃避被严格追究责任的机会因素,所以补偿性赔偿没有产生有损害必有赔偿的效果,这些没有得到赔偿的损害并不是受害人自愿放弃的结果。这些常见因素有:其一,并非每一个受害人都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比如买了缺斤少两的商品;其二,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但不知道谁是加害人。比如,汽车撞人逃逸;其三,并非每一个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人都会寻求救济。如在损害相对较小或预期救济成本过大时,当事人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其四,并非每一个寻求救济的人都能实现其预期的目的;其五,时效问题。各种类型的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消灭时效以及类似消灭时效的除斥期间)为侵权人逃避侵权责任又提

6、供了新的机会,这将导致权利得不到正常的司法保护,导致受害人就其权利受侵害而从侵权人处获得完全赔偿的预期落空。因此,在侵权案件中,也许从个案上看,损害与赔偿一致了,但跳出个案来看,则加害者付出的赔偿小于其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因此,为了使损害全部得到赔偿,必须对加害者施加惩罚性赔偿。再次,补偿性赔偿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侵权。一是补偿性赔偿助长了侵权人的投机心理。损害和赔偿差距越大,加害人越怀有侥幸心理,而惩罚性赔偿有助于克服侵权人的机会主义冲动;二是补偿性赔偿将等价交换的原则引入侵权领域,将侵害能力与财富划等号。损害发生后的赔偿在侵权人眼中,变成了事前的交易,财富多的人购买能力强,则侵权能力强,道德低下

7、的加害人就会到处花钱购买侵害权。在这种情形下,补偿性赔偿容易纵容侵权的发生。三是侵权人在补偿后仍然有利可图。由于许多侵权人是经营者,侵权行为往往是其经营行为的伴生物。当非法获利大于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时,即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侵权人从其侵害行为中仍有大量获利,根据“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如仅有补偿性赔偿责任,无异于怂恿侵权人继续侵权。㈡惩罚性赔偿的功能1、惩罚功能。针对那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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