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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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点第一节销售货物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货物需要安装和检验的,是否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销售货物,是否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是否按照分得产品的口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其他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2、定外,是否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采用售后冋购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的货物是否按售价确认收入?如果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不确认收入,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销售新货物收入确认收入?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是否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是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或销

3、售退回,是否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是否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企业销售结算单等结账收款的原始记录凭证(包括销售结算系统电子数据)或销售商品日报表中,未开具发票的销售货物是否计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出货物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销售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确定

4、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金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是否按税法规定于开发产品所冇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

5、承租人使用Z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是否按税法规定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于移交时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口,且该项口未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如未结算计税成木,是否按税法规定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詁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

6、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口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的,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是否按税法规定调整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口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英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7、,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t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中报时,是否按税法规定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二、捉供劳务收入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8、的,是否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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