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彗星《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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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梁彗星《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侵权责任法垂要条文解读中国补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2009年12月22日开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人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并于12月26日农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下而着重就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本法”)若干重要条文进行讲解,供大家参考。—、一般条款、保护客体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扌出爻权责任。木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牛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临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

2、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民法理论上所谓侵权法“-•般条款”,或称“概括条款”,是指侵权责任法基础性的规定。“一般条款”,应当包含三项要素:保护客体、归责事由、责任形式。例如,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其中,“权利”是保护客体,“故意或者过失”是归责事由件,“赔偿责任”是责任形式。本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屮,“民事权益”为保护客体,并出木条第二款进一步对“民事权益”予以限泄;“依照木法”指本法关于侵权责任之归

3、责事由的规定,至于哪些案型须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哪些案型不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应当“依照木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第6条)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的规定;因本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非止“损害赔偿”一种,故本条仅言“侵权责任”而未进一步明示责任形式,至于具体案件应当适用何种责任形式,亦应“依照本法”关于责任形式的具体规定。毫无疑问,第二条为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由此可知,木条笫一款“依照木法”四字,至关重要。要求人民法院于审理侵权责任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本法”关于责任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减责事曲、责任形式、赔偿项冃及计算标准等各

4、项具体规定,遇其他法律关于该类案型有特别规定时,则应当“依照本法”第五条关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的规定,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关于侵权法保护客体,德国民法(第823条)、日本民法(第709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均规定为“权利”。早期法院裁判实践,拘泥于概念法学思想,采取严格解释,认为侵权法保护客体以“权利”为限,侵害权利Z外的“利益”不构成侵权行为,加害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战以后,法院裁判实践,因受口由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思潮影响,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改采弹性解释,认为侵权法保护客体不以“权利”为限,应当包括“介法利益”,

5、侵害尚不构成权利的“介法利益”,亦应成立侵权行为,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迄今规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法律条文未变,但民法理论和裁判实践已将“合法利益”纳入保护客体范围,无论“权利侵害”或者“法益侵害”,均可成立侵权责任。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并未限定于“财产权”、“人身权”。据此,我国民法理论和裁判实践,解释侵权法保护客体不以“民事权利”为限,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及尚不构成权利的“财产利益”、“人身利益”。无论侵害民事权利,或者侵害民事权利Z外的合法利益,均可成立侵权责任。顺便

6、指出,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侵害“纯经济损失”应否成立侵权责任,一直是民法理论和裁判实践热烈讨论的话题,而在我国民法理论和裁判实践中却鲜有争论,原因何在?原因在于,所谓“纯经济损失”,亦即尚未被法律明定为权利之“财产利益”,早已包含在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法保护客体范围之内了。侵害“纯经济损失”当然构成侵权责任。如因建筑施工挖断电缆导致社区停电,不仅供电公司可以向开发商或建筑商请求赔偿,遭受停电损失Z受害人亦可向开发商或建筑商请求赔偿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是“纯经济损失”。本条第一款,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7'、

7、•条规定基础上,根据民法通则实施以來的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用“民事权益”概念代替原文所谓“财产、人身”,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客体。并冃设立第二款,以列举方式规定“民事权益”定义。作为侵权法保护客体的“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尚不构成民事权利的“介法利益”。从本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八种民事权利可知,此“民事权利”,以“绝对权”为限。民事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应包括人身利益(如死者名誉)和财产利益(如纯经济损失)。此与我国台湾法院判例解释台湾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第184条)之规定,认为保护客体包括“权利”和“法益”,无论“权利侵害”或者“

8、法益侵害”,均可成立侵权责任,是一致的。现行民法通则未规定“隐私权”,属于立法漏洞。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的解禅,对此项漏洞进行弥补,将“隐私”作为一种人格利益予以保护,使“披露他人隐私”,构成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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