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代位继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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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继承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401120)[摘要]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发展历史悠久,但各国关于代位继承的条件和适用范围规定有很大差异。对一些有代表性国家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代位继承的性质,完善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同时基于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已经提到人大工作的议事日程,我国《继承法》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在进行积极的修订之中。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为正在修订中的《继承法》提出几点建议。[关键词]代位继承;发展历史;适用要件;代表权说;固有权说;立法完善一、

2、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历史(一)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概念代位继承,乂称间接继承、代袭继承或承祖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它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⑴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二)代位继承制度的历史渊源代位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早期由于生产力水平很

3、低,家长死后留下的一些微薄的财物,就由家庭成员继续享用和分配,不存在代位继承。然至中后期,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大家庭的所有制逐渐被小家庭的私有制所取代,宗亲继承亦被血亲继承所取代,于是继承顺序便依感情疏密、亲等远近得以确立,一亲等的血亲先继承,如果第一亲等的亲属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则二亲等的亲属代位他们来继承,但以第一亲等的亲属生前没有放弃继承权为条件。罗马法规定代位继承的理由在于,推定被继承人对其直系卑亲属有同等感情,特别是子女先死亡时,若其子女尚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因而有予以照顾的必要。在罗马法中,不仅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

4、位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但这仅限于同父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至优帝时此种限制被取消。[习日耳曼法初始并不承认代位继承,其后受罗马法影响,采纳了该项制度。现今各国除前苏联外,大都认可代位继承。①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规定,旁系血亲Z间亦认有代位继承。如《法国民法典》第739条规定:“代位继承为法律上之拟制,其效力在于使代位继承人按同一亲等及同等权利,进入被继承人之地位。”“对直系卑亲属而言,兄弟姐妹Z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亦享有代位继承权。”在采纳亲系继承制国家,广泛承认旁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韩国民法规定,若为户主继承,则只有直系卑亲属男子

5、有代位继承权;若为财产继承,①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曾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了女在继承开始前死亡,其应继份山他的了女代位继承;如杲代位继承人亦在继承开始前死亡,则山他的子女代位继承。然而1964年《苏俄民法典》修改时取消了代位继承制度。则并及于兄弟姐妹之直系卑亲属,且妻了对丈夫之遗产亦得为代位继承。我国古代社会实行宗祠继承,继承时以长子为先,嫡长子先亡,则立嫡长孙。在财产分割方面,设有代位继承,即子承父份,妻承夫份。如唐令在户令应分条中规定,诸应分田宅财产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了承父份(继绝亦同),兄弟俱则诸了均分。在妻承夫份,明令(户令)和清

6、律亦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原有嫁妆,并听前夫之家为主。⑶二、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性质及内容(-)代位继承权的性质研究关于代位继承权的性质问题,在民法学界中有不同的看法。由于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如何不仅仅是理论定性问题,而且关系到司法实务屮对代位继承案件的处理,因此,要完善代位继承制度,首先要明确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尽管关于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学界争论不休,莫衷一是,但概括起來主要有代表权说和I古I有权说两种不同学说。1.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自己的

7、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以被代位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此种学说,只要被代位人不能继承,代位继承人就得代位继承,即使在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也得依自己的权利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意大利新民法、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采取此说。①而有的国家的继承立法明确采用了固有权说,如《瑞士民法典》第541条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无继承资格人的直系血亲,按无继承资格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o该法典第572条规定:“被继承人未有任何遗嘱,且继承人中一人抛弃继承时,其应继份按抛弃继

8、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形处理,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和抛弃继承,其直系卑亲属都可以代位继承”。2•代表权说又称为代位权说,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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