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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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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继承制度研究【摘要】代位继承制度作为重要的法定继承方式会对遗产分配产生重要彩响,而我国原有继承制度在发生原因上规定狭窄,限制了我国代位继承的实际适用,笔者通过比较法和社会分析的方式对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发生原因和代位人、被代位人的范围进行了分析,进而对现行继承法进行评析并对未来继承法修改提出意见。建议在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上增加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在代位人和被代位人的范围上表述为直系血亲卑亲屈,继承份额综合被代位人和代位人的行为确定。【关键字】代位继承固有权代位人范围被代位人范围应继份目录一、现行法下代位继承
2、的理论和实践分析2(-)《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论分析2(-)现行继承法的实践分析3二、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4(-)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41、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4A•历史分析5B、社会习惯52、被代位人放弃继承权7(-)代位人的范围和被代位人的范围71、被代位人的范围82、代位人的范围10三、应继份11结论12参考文献13现行《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至今已有三十年,伴随着物质财富的丰富,公民私冇财产F1益壇加,社会文化的发展及生活习俗的变迁,家庭结构的改变,原有继承法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当前的实践需要。代位继承作
3、为法定继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能直接影响最终遗产的分配结果,因而一直备受理论和实践的关注。本文将从现行法律出发进行分析,对代位继承的修改提出一些建议。一、现行法下代位继承的理论和实践分析(一)《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论分析我国关于代位继承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继承法》第十一条,《继承法意见》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九条。通过分析法律规范可以得出,我国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是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月•未丧失继承权;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理论上“代位权说”和“固有权
4、说”之争由來已久,学界基本认为我国在代位继承问题上采“代位权说”。代位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是代表被代位人的权利即按其继承地位、顺序和份额而继承。'该说的本质认为这种权利本来归属于被代位人,只是其将继承后果转移给代位人,但是这种理解在逻辑和法律上均冇很多孑盾,也将给法定继承制度带来诸多难以解释的问题。首先是权利主体的悖论。认为代位继承是在代行被代位人的权利违背了有关权利能力的相关规则和自然属性,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是法律的一般原则。2自然人在生前享有权利,但是在死后权利能力丧失,不享有任何权利,代位人当然无权可代
5、,因而代位权说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即使认为权利是在被代位人死亡时转移给代位人的也存在理论上的才盾,因为在被代位人死亡而其所享有的只是继承的资格,这种资格只冇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才能落实为一种具体的权利。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之地位,既非对于被继承人财产为支配之地位,亦非确定的地位。'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人只是因其身份而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但是权利的最终状态受制于被继承人死广时的财产和债务,被继承1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79页。2江平:《民法学》2(X)7年版,中
6、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0页。3史尚宽:《继承法论》,屮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人是否留有遗嘱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且这些因素都不在继承人的控制范围z内,法律上也没有对继承开始之前的继承人的地位加以特别保护,即使被继承人故意挥霍、随意赠与其所有的财产,继承人也不得为任何干预,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那么继承人的全部权利将落空,也不能寻求任何救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根本无法也不可能用一定的经济价值进行衡量。'所以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纵视Z为权利,也无任何实益。”'综上,无论是认为代位人代
7、位行使被代位人享冇的权利还是认为被代位人死亡时权利转移给代位人都会产生理论和逻辑上的矛盾。另外,代位权说还会造成个案的不正义,假设代位人故意将被继承人杀害,由于代位人是在代行被代位人的权利,所以说继承人述是被代位人,代位人不屈于继承人,对其不能直接适用《继承法》第十四条有关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而被代位人方面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事曲,被代为人的继承资格不受影响,代位人当然可以代行这种权利,所以代位人仍可从被其杀害的被继承人处获得财产,这是法律和情理上都不能容忍的不正义的结果。(-)现行继承法的实践分析通过北大法
8、宝检索代位继承和《继承法》第十一条这两种检索方式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代位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较多,但是关于代位继承资格争议的非常少。冇关代位继承的案件主要集屮在遗产的确定、遗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诉讼所涉及的代位人和被代位人都是符合法定资格的,并没有发生没有代位资格或者被代位资格的诉讼,在代位继承诉讼中,被告方即其他共同继承人也没冇以代位人没冇代位继承资格提出抗辩的。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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