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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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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出庭及保护制度之浅探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在法庭上对所感知事实的具体陈述。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当庭质证,对查明案件事实,止确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证人岀庭作证情况并不容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司法公正。本文将立足检察工作实际,结合新刑诉法屮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对证人出庭及保护问题进行浅探,以期有助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一、证人不肯出庭作证的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传统观念影响和畏惧法庭心理综合作用,大多数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内心
2、“厌讼”、“耻诉2、担心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害怕遭到打击报复。3、缺少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造成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证人出庭作证,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不可避免会遭受一定的物质损失,如工资奖金、劳动收入的减少、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误工费等。4•法律规定不健全,缺少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二、新刑诉法在证人保护方面的新举措新刑诉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法律在证人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对以上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各方面的原因,新法都给予了积极回应,可以说在争取证人出庭作证和证人保护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实质性的努力
3、。具体体现在:(-)细化证人保护措施。修改后的刑诉法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是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是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是对人身和住宅釆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是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
4、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冇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此项法律条款的出台,细化了证人的保护措施,也为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反复质询创造了条件,让当事人的权益更能得到及时维护。(二)明确证人经济补偿。修改后的刑诉法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岀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此项法律条款
5、的出台,从经济补偿方
6、们,鼓励证人出庭作证,更有效地维护了证人的合法权益。(三)强制出庭及直系亲属有权拒证。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冇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H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此二项
7、法律条款规定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并对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出庭做了规定,从法律层面加强了亲情维护。三、新刑诉法在证人保护立法上的不足修订后的刑诉法笫61条增加了对证人出庭保护的措施,是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完善的重要步骤,然而纵观我国当前关于证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立法在以下方面还存在不足,有继续完善的空间:1•保护对象范围狭窄首先,只有非常有限的儿类案件的证人及近亲属可以提出保护申请。其次,与证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即使因证人作证而受到伤害也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再次,对财产权、名誉权的保护,法律尚未涉及。2•保护机关权责不明法律只
8、规肚了证人保护的机关,对于各机关职责的具体落实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避免公、检、法三机关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出现。而且目前也缺乏对证人保护不利的责任追究制度。3•保护措施有限我国现行法律侧重于事后救济措施,立法不应只限于事后对打击报复者依法追究责任,应当考虑规定必要的事前防御性保护规定,并口应当完善对证人遭受侵害后的补偿性保护的相关内容。四、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适当扩大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分类保护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从目前我国司法实际情况看,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中对证人保护案件范围明显过窄。笔者认为
9、,应在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按照刑事案件性质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证人的重要性以及其面临危险的程度等为依据,采取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保护措施,构建起我国严密的证人保护措施体系。具体而言,对于实施人身伤害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司法机关采取比较严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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