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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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新刑诉新发展证人作证制度若干解析——以刑诉法的修正为视角,田晓康,法制与社会,2013(6)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进一步修正与完善针对上述问题,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证人及其近亲属保护制度、证人作证补助制度、证人出庭制度、强制证人出庭及例外制度以及对证人不出庭予以处罚制度。具体如下:第62条规定表明,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等犯罪,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以及其近亲属在刑事诉讼活动过

2、程中作为证人作证其人身安全若面临危险时,可申请保护,公、检、法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而此处所指近亲属,应作扩大解释,原则上证人认为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其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确实需要保护的,都可以提出申请。第63条规定表明,对于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其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待遇。第187条规定表明,对于证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就应当出庭作证:(i)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2)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对于鉴定人应

3、当出庭作证,须具备上述证人应当出庭条件之(2)(3),也可以这样理解,既然需要鉴定,那么就说明该事项对案件有重大影响,也就相当然地满足了上述条件(1)。对于警察出庭作证问题也进行了规定,即当他作为证人时(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自然而然地也适用于他。第188条规定表明,证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时,人民法院可强制其出庭作证。也规定了免于强制出庭作证人员,即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此层面应合理理解其范围应小于近亲属,即不包括同胞兄弟姐妹。证人在没有正当

4、理由逃避出庭作证或者到庭以后拒绝作证的,则可能会承担受到拘留处罚的风险。若是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则承担由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再作为定案根据风险。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其实一直是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它在严重制约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也在制约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进而妨碍刑事诉讼目的真正实现,最终会影响到构建法治和谐社会进程。众所周知,建立并予以完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非易事,而是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一个庞大系统工程,相信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

5、施,能进一步改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逐步改变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状况,从而有利于促进庭审制度的完善,真正实现庭审控辩式审判制度,最终能够达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关问题探讨赵鹏辉,张敬伟,陈长明)《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证人制度改革的亮点与局限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近九分之一的条文涉及证人制度,呈现出了诸多亮点,但也存在着一些局限,结合本文的论证思路,笔者重点论述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实际操作尚存困难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

6、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标志着证人应当出庭范围的确立。第188条第1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第2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可见,证人不履行强制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在修

7、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得以明确,这标志着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确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确立可能使一部分证人由于惧怕惩罚而走向法庭,但两点原因决定了该项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困境:(1)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定案件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问题。一方面,仅依第187条规定的“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这一标准决定证人是否应当出庭作证,实际上是将决定权完全交予法官,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第188条有关“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的规定实

8、质上允许证人以“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最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第206条对“正当理由”进行了细化规定:“(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468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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