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适用问题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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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出庭适用问题之探讨【关键词】证人出庭;必要性;适用;论文代写【写作年份】2013年【正文】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一般在5%左右,部分地区的证人出庭率甚至为零。证人不出庭作证,仅以庭审中宣读证人证言取缔,意味着宁愿要虚幻的证据而不要真实的证据,意味着宁愿要真理的影子而不要真理本身,终极会严重地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公正性。本文开始以美国总统林肯在庭审中推翻关键证人证词的一段精彩对话凸显证人出庭作证对庭审的重要影响,立足于我国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的现实状况,阐明修改证人制度的必要性,从而展开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前证人出庭制度变化的司法解读及适用证人出庭

2、制度面临的新挑战的论述。  林肯:你发誓说看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福尔逊: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二三十米,能认清吗?  福尔逊:看得很清楚,因为月光很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看清他的吗?  福尔逊:不是的,我肯定看清了他的脸,因为月光照亮了他的脸。  林肯:你能肯定时间是在11时吗?  福尔逊:充分肯定,因为我回屋看了钟,那时是11时15分。  林肯问到这里,就发表了一席惊人的谈话:这个证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他一口咬定10月18日晚上11时在月光下看清了被告的脸。也许他时间记得不十分精确,时间稍有提前。但那时,月光是从西

3、往东照,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如果被告的脸面对草堆,脸上是不可能有月光的!福尔逊傻了眼。  一、修改证人出庭制度必要性  (一)证人出庭的现实背景  上述是美国第十六任总统林肯在任律师时代时,为被指控谋财害命的被告人小阿姆斯特朗复审庭审中推翻关键证人福尔逊证词的一段精彩对话。对于中国的普通老百姓而言,对法庭庭审的印象大多停留在电影里欧美式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唇枪舌针,对证人的技巧性盘问,正如上述林肯盘问证人的一幕,看的观众血脉扩张,可谓精彩纷呈。而然回归到中国的现实中,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一般在5%左右,部分地区的证人出庭率甚至为零!例如,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证

4、人出庭率一直在2%-5%之间徘徊,长春市某区检察院有证人出庭的案件仅占起诉案件总数的4.3%,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证人出庭率为5%。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该院辖区共审理一、二审刑事案件2796件4048人,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12件13人,证人出庭率为0.32%。而据笔者了解,所在法院每年刑事案件均为170起以上,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六年内仅为11件,其中8件为被告方主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尚余3件为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主动传讯证人到庭出庭作证!在笔者接触的一位农民被告人在庭审后如是说:XX没有来,他说啥是啥,如果他来出庭作证,看我怎样问他!我憋啊!

5、简朴却辛酸的一句话道出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存在的种种弊端。证人不出庭作证,仅以庭审中宣读证人证言取缔,意味着宁愿要虚幻的证据而不要真实的证据,意味着宁愿要真理的影子而不要真理本身。  建国以来,由于我国现行有关证人出庭的立法过于原则、粗糙,可操作性不强,没有明确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加之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等等,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从程序的正当性而言,证人不出庭作证,剥夺当事人对原始人证的询问和反询问权,一定程度上削弱被告人实质上参与法庭审判的权利,使抗辩式庭审方式所要求的直接、言词、公开、辩论原

6、则难以在法庭上得以贯彻,损害诉讼的正当程序;从实体公正性而言,对于同一证人多证言之间的矛盾,不同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证人证言与其他类型证据之间的矛盾等等,证人不出庭作证等于没有得到充分合理的解释,往往致使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能消除社会公众对矛盾之间证言证言的合理性怀疑,颇有闭门造车、掩耳盗铃之举。  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终极会严重地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如何既充分地保障被告人人权,又正确地打击犯罪行为,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攻坚课题。  (二)修改前证人出庭制度的法律历程  自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该法中零星地规定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条款,后又在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奈何仍然难逃立法不健全、先天不足的痼疾,证人出庭规定留白,如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询问、质证,第一百二十三条却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第一百五十七条更是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当当场宣读。这就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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