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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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摘要交叉询问是揭示案件事实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交叉询问比较好地体现了庭审活动中质证的宗旨和要求,也符合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如果律师掌握了证人交叉询问的方法和策略,并不断地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对自己代理或辩护活动将大有裨益。关键词:交叉询问概念规则证人方法策略一、交叉询问概述在谈及证人交叉询问之方法和策略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交叉询问这一质证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庭审的基本方式是以当事人为主的“直接询问”(direct-examination)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交叉询

2、问是质证的基本方式,是由控辩之一方首先对己方证人进行询问,对方再进行反询问的证言调查方法。英美法系视交叉询问为最好的真相发动机,因此他们对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非常看重,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交叉询问后才成立。然而,交叉询问是一种十分技术化的证据调查方法,在英美,善于交叉询问是诉讼律师最重要的业务素质。“交叉询问”是揭示案件事实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美国律师界对交叉询问有句名言:“律师之声誉,生于交叉询问,死于交叉询问。”在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庭审调查的基本方式是以法官为主的询问和审查。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没有就交叉询问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

3、中,交叉询问还是存在的,只不过法官在指导和限制当事人进行交叉询问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交叉询问中,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对相同的证据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辩论和质证,有助于观察问题的深刻性和全面性。另外,从程序的正当性原理方面来看,交叉询问构筑了正当程序的重要层面。因为要使通过审判程序而达到的判决本身获得正当性,作为判决基础的诉讼证据材料必须在公开、对席、直接、口头等程序保障的原理支配下取得。当然,我国诉讼法中证人的概念与英美法系的不同,我国诉讼中,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人,即不包括当事人在内,当事人的陈述是另外的证据种类,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属于被害9

4、人陈述,均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而且,证人的概念也不包括鉴定人,鉴定人的结论另归于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种类。英美法系中将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证人均统称为证人。我国目前通说的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本文的证人使用的是英美法系国家证人的概念。交叉询问是兼听的方式,是充分认识事实的基础,“查证属实”其实是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排除合理怀疑,确立法官内心的确信。我国法律没有对质证的方式作出正面规定,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实践中的作法来看,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法官查证与当事人质证相结合的方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交叉询问。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

5、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这里所说的“对方……发问”,实际上就具有交叉询问的性质。顺便说一句,由于交叉询问体现着当事人的质证权利,所以这里所说的“经审判长许可”,应当理解为程序上或形式上的批准,不应是

6、实质意义上的批准。换言之,只要对方的发问不会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审判长就应该“许可”。笔者认为,交叉询问比较好地体现了庭审活动中质证的宗旨和要求,也符合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应该明确作为诉讼活动中质证的基本方式。交叉询问是对抗式证据调查的突出体现,在我国实行控辩式庭审后,交叉询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肯定和运用。然而,我们对这种技术还未能有效掌握,有关的规则也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总结。二、交叉询问的概念交叉询问是由一方当事人及律师在法庭上对另一方证人或鉴定人等进行的盘诘性询问。《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这个概念的解释是:“在审判或听证中由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相对立的

7、一方对该证人进行的询问。”理解交叉询问的概念,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交叉询问是由一方对另一方证人的询问,在诉讼中具有对立的性质。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对辩方证人的询问、辩护人对控方证人的询问,都属于交叉询问;但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己方证人的询问则不属于交叉询问。(2)交叉询问是盘诘性的询问,具有攻击或反驳的性质。如果是支持性或者进一步说明性的询问,则不能体现交叉询问的本质特征。(3)交叉询问的对象是广义的“证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9验人、检查人,以及实施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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