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询问证人的时间限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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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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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询问证人的时间限制问题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仍没有涉及询问证人的时间限制问题,而这个问题在司法活动中是怎么也绕不开的"常规性"活动。理论界、司法界都根据一定的法理与实践需要,提出了一些相对确定性的时间限制观点和意见。本文试图通过讨论询问证人的时间限制问题这一微观层面上的司法操作,来强调法律精神的根本性作用与意义。  关键词:询问证人时间限制法律精神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范围和程度都是非常大的,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性影响,体现了司法职权优化配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司法公正与效率

2、统一等多方面的法治思想理念。刑事诉讼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方面较大幅度的修改吸引了法学理论界、司法机关、社会公众舆论等多方面的关注,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刑事诉讼中有着至关重要、不可替代作用的询问证人方面的修改似乎有遗漏之嫌,这方面修改的内容最主要的可简单归纳为增加了证人可以提出询问地点。当然任何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都有"遗漏之嫌",不管是立法技术上的原因还是利益博弈等原因。7  询问证人这一程序性突出的刑事诉讼活动要素(时间、地点、方式等)被期待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但新刑事诉讼法在"时间(限制)"这一

3、要素上任未作规定,加之在新刑事诉法修改前很长时间内(可以说是旧刑事诉讼法立法之始起),询问证人的时间限制的规定缺失问题就受到广泛关注与讨论,而新刑事诉讼仍未对询问证人的时间限制上作规定,所以被认为在询问证人方面立法有遗漏之嫌。但本文认为这并非立法的遗漏或者说是由于现实的复杂而作的有意回避。本文无意也无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居重要地位的询问证人司法活动(广义上的)的时间限制上作出明确性的意见倾向,仅望在这方面提供一种具有参考价值的解读而已。  一、当前主要观点  虽然不管是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还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

4、法都没有对询问证人的时间问题上作出规定,但鉴于询问证人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显然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无法因刑事诉讼法上的"遗漏"而采取"回避"的态度,都试图通过理论上合法性的论证、实践中合理性的考量来得出被接受并实行的观点。当前对待询问证人时间限制上的观点,最主要的有两种。  (一)比照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规定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比照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

5、规定,讯问证人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这种观点的基本理由具有强烈的对比推理的性质,认为连有犯罪嫌疑的人的讯问时间一般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对没有参与犯罪行为的证人自然也不得十二小时。犯罪嫌疑人至少有"罪"的可能,证人是"无罪"的第三人,对待"无罪"的人的司法程序约束程度自然不得强于有"罪"可能的人,这其实也是一种自然朴素的公平理念的反应。7  当然这种观点还有其他理由的支撑,比如引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规定、关于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6、等。当然这一观点的最主流、最主要的理由支撑仍是证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待遇自然优于犯罪嫌疑人的待遇,或者说在我国没有强制作证的前提下,证人在司法程序中是"绝对"自由的,体现在询问时间上,证人的时间限制自然也优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限制,也就是询问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过讯问持续的时间。这种观点的理由基于如此的自然公平性与对比推理性,以至于认为刑事诉讼法对于询问证人的时间限制没作规定不是一种"遗漏"或者说是一种可轻易补缺的"遗漏",因为任何具有普通理性思维与基本朴素公平理念的人都可被期待从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间限制

7、规定中对比得出对证人询问的时间上限。  (二)依照法律明文规定严格把握  这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没有对证人询问的时间限制作出明确规定,那就不应"牵强附会"地根据法律明文之外的理论、思想来"设定"询问证人的时间限制。因为证人询问在司法活动中是如此重要,所以法律或者说是立法者不可能因为没有重视证人询问而对询问时间限制不作规定。7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询问时间问题?这种观点在认为应依照法律明文规定(在证人询问时间限制上确切说是无明文规定,所以才有如此的观点以及其他的观点)不"牵强附会"地去"设定"询问证人

8、的时间限制的基础上,还应领会、把握立法的精神与实质(依照法律的另一种途径),从保证证人工作生活不受影响、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拘禁等一系列保障证人合法权益出发,参照法律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限制规定,询问证人持续时间应不要超过十二小时。在这个层面上,这个观点似乎与上一个观点是相同的,但显然背后的理由并不一致。  二、本文观点  本文并不认同上述两种观点及其理由,本文在询问证人时间限制上的观点也是建立在不认同上述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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