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生命权承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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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法中生命权承诺问题研究摘要:生命权的承诺是在社会中虽然属于发生较少的情形,但对其的讨论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生命权承诺的概念、范围的解释,以及对儿种将其合理化的法理理论的总结,提出了几点对生命权承诺阻却犯罪所应遵守的儿点限制,以期对生命权的承诺问题进行研究。关键词:生命权承诺正当承诺非正当承诺生命权承诺的限制被害人承诺又被称为被害人的同意、权利人的同意,是刑法屮的生命权承诺的上层概念,是指侵害人因被害人的承诺而对其的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等法益的承诺,在经过特定的行为承诺来阻却犯罪。刑法中生命权的承诺属于被害人承诺的中的一种,是

2、指刑法中的权利人或者被害人同意对其的生命权益陷入一种特定的危险状态或者对其的生命安全直接进行侵害的行为。虽然生命权是人类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人一旦失去生命,那么其他任何的权利对他來说将不再有意义,但是,我认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对生命全的承诺可以成立。特殊的生命权是指在对保护生命权的期望值较小和受到社会的保护力度较弱的生命权,以及经过合法的途径来使其陷入高度危险的状态的生命权,被害人的承诺可以阻却防醉的成立,但是前提是必须符合一系列的限制条件。二、刑法中生命权承诺的范在我国刑法中生命权的承诺可以分为两部分:1、正当的承诺。是指其承诺符合一系列的限制条件,包括医疗手术屮患者对其生命权的

3、承诺、人体试验将生命陷入高危状态的承诺、活体器官的移植中对生命损害的承诺以及安乐死病人对其生命权的承诺。2、非止当承诺。是指不符合限制条件的承诺,例如受嘱托杀人、帮助他人自杀等,这些虽然是典型的被害人承诺,但是其违反了保护生命价值中的最高原则,所以并不能成立正当的行为,仍旧会被依法追究其的刑事责任。三、生命权承诺正当化的法理基础关于生命权承诺正当化的法理基础,在学界理论上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学说:(一)法律行为理论。泽特勒曼学者(德国)在20世纪初提出了该理论,他认为这种承诺在实质上符合法律行为,被害人进行了承诺,而行为人就此获得了一定权利,正是由于被害人做出了承诺的这种法律行为,

4、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才具有被承认的效力,所以既然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力行使,并没有违法,那么行为人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所作出的侵害行为当然的也就是一种正当的行为。(二)社会相当性理论。该理论认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具有社会和当性的行为。其中,社会相当性是指在社会的生活中经由历史所形成的符合社会伦理程序的行为。(三)利益放弃理论。该理论认为,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利益,但是首先应当由各个利益主体对其保护,承诺人自动放弃了法秩序所保护的法益,那么被放弃的利益换句话说也就是不存在了。(四)侵害利益和个人自由的比较衡量理论。该理论主张“自己决定的自由”,将被害人自己放弃的利益和其决定的自由进行价值上的比较

5、衡量,如果其个人自己决定的自由优于其所放弃的法益时,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可以被正当化。四、生命权承诺的限制条件前文中已经说过对生命权的承诺应当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才可以被认定为是止当的,所以木文针对特殊的生命权的止当性专门提出若干的限制:(一)对承诺的内容进行限制。生命权不只是公民个人的,也会牵涉到其多相关的社会群体利益,甚至于国家的利益,所以不可以因被授权就可以随意的剥夺。世界各国大都将承诺性杀人认定为防醉行为,只有特殊的生命权承诺以及将生命权陷入了特定的危险状态下的承诺,因为其目的并不仅是要剥夺被害人的生命为结果,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具有止当性,例如医疗行为、安乐死、活体的器官移植、

6、人体的医学实验等等。(-)承诺的主体以及能力需要合格。有效的生命权的承诺对承诺的主体身份有一定的要求,包括:1、承诺的主体必须是具体法益的主体。但是在未成年人或是精神病人处于医疗手术状态时,具有亲权的法定代理人是拥有同意权的。2、承诺的主体必须具有承诺的能力。即承诺必须是权力人真实意思的体现,而这就要求承诺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与理解能力。(三)承诺必须具有明确的表示。对于特殊的生命权合法化的原因是由于提前已经存在了一个有效的承诺,这样才能够真实准确的反应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包括:1、承诺表示的时间。因为被害人的承诺是减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所以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应当在侵害

7、结果的发生前或者发生时成立,而在这段期间被害人都有权随时改变或者撤冋原来的承诺。2、承诺表示的方式。生命权的承诺不能使用默示,因为生命权涉及到重大的利益,为了避免被滥用,所以承诺的行为必须明确的表达出來。(四)对承诺本身具有认识。这种认识不仅是对行为的本身,还要包括承诺的范围、意义以及结果,将“侵害行为”严格的控制在被害人所承诺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为一旦超出限度,或者说对承诺的发生存在认识错误,就不能认为基于承诺所实施的行为是止当的。(%1)承诺的程序必须合法化。对涉及到生命权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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