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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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摘要我国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屮,一直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立法本意是只有坚持实事求是,以充分确凿的事实作为判案的根据,用法律这个尺度來衡量,以法律作为定案的准绳,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公止无私,保证公正的川判。民申案件的朮理中最重要的两个基本问题就是查清事实和适用法律,而在我们的审判实践屮,常常遇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亦无法调查收集到相关证据,而法官又不可能在全部证据齐备的情况下才作出判决,此时证明责任的分配对判决结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本文试从两大法

2、系中的证明责任的产生发现进行源头式的探寻,并通过对我国法院两起同类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分析,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提出建议。关键词证明责任法律事实客观事实作者简介:赵文,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26-03在民事案件诉讼中,案件事实都耍需耍靠证据来证明的。从人类开始司法活动,迄今为止,尚未找到比通过证据证明事实更有效的发现真实的方法,惟有证据才是发现真实的方法,依据充足的证据而确定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我国审判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

3、探求事实真相,判决结果做到客观公止。但是,客观真实的要求不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具体的案件事实通过证据的形式在法官面前呈现,其屮掺杂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法官等人的主观思想和经验,无法达到绝对的客观性,更无法绝对还原事实真相。诉讼中的哪一方当事人对讼争事实负有提供证证据的义务,以及当事实不清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后果,就是证明责任问题。证明责任几乎可以说是与“诉”俱来的问题,德国著名诉讼法学家罗森贝克指出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的脊梁”,足见证明责任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脾一、证明责任的含义及性质法官在审理具体的案件时,原则上需要处

4、理两件事情:断定事实真相和应用法律于被断定的事实。法律应用涉及对实体法的解释,也就是说,法官考虑就其所断定的事实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断泄事实是通过民事诉讼法中所允许的证据手段来进行的。在大多数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不是对法律适用,而是对具体事实过程存在争议。(-)大陆法系中的证明责任在罗马法中证明责任被解释为行为责任,即当事人所负的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法学家将其合并为著名的法谚:肯定者承担证明,否定者不承担证明。直到183年,徳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查在其出版的论文集《刑事诉讼手册》中率先将证明责任解释为两重含义。他认为证明责任可分为两层,一为主观证明责

5、任,是指提出诉讼主张的当事人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二是客观证明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一要件事实在法院审理的最后阶段仍然真伪不明时,由何方当事人來承担不利或者败诉后果。当代德国学者普维庭教授也认为证明责任包含双重含义:i为提供证明责任、形式证明责任、诉讼上的证明责任或虚假证明责任,即哪方当事人应当对具体的要件事实举证;二为判定责任、实质证明责任、非常证明危险、证明风险、争议风险或判定之风险,即如果当诉讼中一项事实主张最终不能被证明时,也即在法官自己对该项事实主张存在或者不存在始终不清楚的条件下,由何方负担不利后果的问题。豎客观证明责任经过莱昂哈特、罗森贝克等许多

6、学者的发展,已趋致完善,在证明责任范畴体系之内占据了主导位置。现代大陆法系的证明责任理论认为:客观责任是一种法定风险分配,即预先对事实状况的不可解释性的风险所进行的分配。这就是罗森贝克所言的“在对事实主张未予确认或无法证明的危险屮,才能找到证明责任的本质”鎌的含义。(二)英美法系中的证明责任在英美法系证明责任被表述为“butdenofproof”,最先提出证明责任理论体系的是美国学者赛耶,其在1980年发表的《证明责任论》中首先提岀了区别证明责任双重含义的必要性,接着又于1898年出版的《证明理论研究》屮进一步阐述。豐赛耶认为证明责任是一个多义词,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

7、“对各方当事人正在争议的问题,有提出主张的责任,如其不提出主张,则就会败诉。”二是指“不论在案件开始时或在庭审、辩论的全部过程中,有推进辩论或提供证据的责任。”驟第一层意思可概括为“主张责任”,第二层意思则为“提供证据的责任”或者“利用证据推进的责任”。赛耶之后,经过许多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在一般认为证明责任被称为证明负担(burdenofproof)或证明责任(onuso邙roof)。根据美国诉讼法学者的解释,证明责任有三种含义,一是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诉讼主张的责任;二是当事人向法官提供足够的证据,以使案件交付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的行为责任;三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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