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之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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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缔约过失责任订立合同[摘要]: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是合同一方因为各种因素而造成合同最终无法生效而导致另一方利益损失时的责任,因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所以在合同签订前到合同最终生效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过失的原因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讨论,从而可以确定责任的归责。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当事人违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牛的先合同义务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产生于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离不开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首先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吋Z损害赔偿》一文,在该文中首次

2、系统的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耶林提出的缔约理论対理论界以及各国立法产牛了重大的影响,从此理论界对缔约关系研究逐步深入,人部分国家都逐渐不同程度的采纳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也做出了规定。下面就订立合同时几种情况与缔约过失责任关系进行分析。—、合同订立之前的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之前会因为相关方有如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造成另一相关方的权益受到损失。1・要约人擅自撤销要约。在我国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前者是在要约没有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所做出的单方血行为,后者则是対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并口得到对方承诺之后所进行的一种行为。笔者认为,如果把擅自撤销要约

3、都视为违约行为,则有失公允。对此应分两种情形:一是要约人的撤悄行为无效,合同已成立或受要约人可以继续承诺以使合同成立,若此时不履行合同,负违约责任;二是要约人的撤销行为冇效,合同不成立,但耍约人负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旨在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要约人在做出承诺以后,有理山相信双方将要就某种利益进行交换,为此受要约人通过积极的行为来准备合同的顺利完成。而此时耍约人单方面擅口撤销耍约,将会使受要约人承受损失,如果不追究要约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受要约人的损失则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这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2.恶意谈判和恶意终止谈判。我国《合同法》第

4、42条亦规定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之缔约过失责任。谈判双方为达成某项交易而进行的谈判是一•种双方互动的行为,既然要进行谈判则说明双方均抱有希望达成交易的期望,而谈判的过程就是双方就交易而进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过程。而恶意谈判和恶意终止谈判是交易一方在没冇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将伤害到另一方的合法利益。3・违反预约。预约成立时,本约尚未成立。预约的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木约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的义务。如果纯粹的适用违约责任,会出现具体操作却很困难,强制履行预约,无异于强制当事人订立合同(木约),有悖丁•缔约口由原则

5、;而违约责任要考虑履行利益,但预约的履行利益是订立本约,而不是履行本约的期待可得利益,难以确定。笔者认为,违反预约存在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竟合:违约责任即当事人或法律明定违反预约之责任的,可按违约责任处理。但是,如果违约责任难以确定,或违约责任不足以公平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可考虑缔约责任。因为订立预约使当事人Z间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即信赖本约会成立并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预约,则对相对人基于此种信赖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费用等直接损失。二、合同已订立未生效的缔约过失合同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定后最终签订了书面合同

6、,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成立,一个合同要经过必要的程序或者达到必要的条件才会正式生效,而如果此时如果相关方没有做到合同约定的生效义务或者是经过特定程序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则合同另一方将承受损失,因此使合同不能生效的一方就要给受损失的一方的损失给予补偿。(一)、合同没有达到生效条件、手续或者法定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1・卩付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分两种情况探讨。依《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A、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即视为

7、合同己牛效,此时,如果恶意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B、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即合同不生效。合同不生效时过错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欠缺法定生效手续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牛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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