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论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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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专题研究课程论文论文题目:论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院系:法学院学号:200813013姓名:吴蝶指导教师:周海岭论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摘要: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由徳国学者耶林提出的。但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目前法学理论界尚存在较人争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本文从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作一研讨,并和与之相关的法律概念进行比较,最后针对这些方面逐步对完善我国的缔约过失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作出承诺。合同在签订前必然要

2、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屮,随着当事人间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重视这种义务,凡事以自己意见为转移,则极冇可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样的情总况下如果运用民法屮的侵权行为责任来维护主张自己的权利,则会山于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较为严格而难以达到目的,而此时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们所述的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以及有关的民事立法,缔约过失责任可以表述为:缔约人在缔结合同过程屮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

3、无效或被撤销,或属合同有效,但缔约人违反缔约产生的附随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称为缔约过失行为,主观上的过错称为缔约上的过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称为缔约过失责任。具体來说即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小,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來说,主要表现为以

4、下四点:(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合同尚未成立时,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而在合同订立过程屮,一方当事人故意欺诈,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这就是说,在合同缔约过火责任的产生屮,必然有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处于弱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合同利益。(二)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具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二者都可以表现

5、为对缔约注意义务的违背。在合同缔结阶段,缔约人完成了从一般人向合同当事人的转化,相应地其注意义务也由一般人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了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缔约人应以信赖关系为基础,互相负以必要的注意义务,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对方利益不受损害。对上述义务的违反,均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过错。(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所指的损失的两种情况,一种是信籁利益的损失,那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屮,基于信籁关系,相信对方会真诚合作,想念合同会成立并能生效,然而rti于对方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合同即使成立但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无效,因而给自己造成了损

6、失;另一种是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照顾、保护义务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告知、协助、保护和保密等义务。这种义务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缔约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能成立并生效必须履行必要的告知、保护、协助、保密义务,从而实现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信赖利益。(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的前提是责任方和受害方必须存在缔约或订立合同的关系。当事人一方为订立合同已经实施了某些行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因这些行为、义务的履行使其可对方产生了合理的

7、、基本的信籁。即缔约当事人中一方因缔约受到的损失是因另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该损失和对方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一)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必然冇损失。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而非固有利益和履行利益。信赖利益乂称为消极利益,是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以及该成木因合同有效成立而得以回复的利益。对于固冇利益即因违反保护义务,侵害相对人身体健康或财产权利而造成的损失及

8、损害。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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