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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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劳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民法债权屮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2条对其做出了明文规定。劳动合同作为社会法调整范围内的一种特殊合同,虽然不受《合同法》调整,却也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2008年1月1口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前合同义务,从而确立了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弥补了我国劳动立法的一大空缺。然而,细读法条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与第8条相适应的责任条款。“没有法律责任的义务难以得到履行”,这一制度上的欠缺亟待完善。关键词:劳动合同缔约过失法律责任一、现行《劳

2、动合同法》屮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法债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8年1月1口起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前合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承认了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然而遗憾的是,《劳动

3、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章节中没有对违反第8条规定的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屮亟需对违反第8条所规泄义务的法律责任做出规范,以完善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二、完善有劳动法特色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与民事合同中有所不同,笔者认为,立法中应当从责任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两方面进行完善。1.明确责任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责任区别对待,以实现対劳方的特殊保护。首先,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劳动者“如实知悉”的权利。而

4、由于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处于强势一方,劳动者迫于竞争压力常常不敢提出过多要求,在缔约过程屮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相当严重。因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必要的信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公示给劳动者,并允许劳动者就有关事宜进行咨询,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回答。如果合同签订中用人单位拒绝冋答劳动者的问题,或者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发现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全面或者信息有误,使自己的信赖利益受损,则劳动者冇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其次,劳动者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其中“基本情况”的限度,法律并没有明

5、文规定。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对劳动者恶意隐瞒基木信息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应当对劳动者非恶意的、保留部分隐私信息的行为予以保护。•与合同法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相比,劳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最大的特色是不能要求求职者完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劳动者的婚育信息为例。笔者认为,在劳动力严重过剩、就业机会稀缺的情况下,劳动者隐瞒婚育事实、计划或者怀孕等信息,应当视为正当理山,免于追究法律责任。因为劳动者隐瞒此类信息,并非出于恶意欺诈,而是出于对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特别是性别歧视的防卫。如果将此类信息全部告知用人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将使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极冇可能丧失工作机

6、会,而如果不能获得工作机会,就会危及其生存权。出于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保护,应当允许其保留部分隐私信息。此外,劳动者患有乙肝等疾病、曾有犯罪前科等易使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信息,也应当算作劳动者的隐私,不属于“基本信息”的范畴。当然,用人单位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做出特别规泄,但必须遵循保障劳动者人权的基木原则,且事先通知劳动者,供其自主选择。同意订立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其相应的基本信息。2.明确赔偿范围合同法规定的赔偿范I韦I限于由于该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信赖利益损失,附带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劳动合同法中可能出现虽然存在

7、缔约过失,但是该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个人隐私信息,并不必然导致该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因此,赔偿范围应适当扩大。笔者建议用列举方式,表述为:“缔约过失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如下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实施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数额没有上限。”由此,对责任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进行周延的规范,才能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劳动合同法中获得新生,成为完整而独立的、具有劳动法特色的制度,在实践中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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