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我国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初论及后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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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对我国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初论及后续完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并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护市场经济交易平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合同签约的效益和经济的平安运行,我国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本人就缔约

2、过失责任的有关新问题及法律的完善进行分析和阐述。,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及我国法律的确认缔约过失责任(CulpainContrahendo)理论是由德国闻名法学家耶林(RudolfVonJhering)最早提出,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和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的深入探索。他认为摘要: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重。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

3、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者不注重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并非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在《德国民法典》制订之际,起草者大多认为不能将其作为一个一般责任要件加以规定,只能在非凡情况下予以承认。但是,德国的司法实践承认了缔约过失责任,而且判例及学说已将缔约过失责任发展

4、为一般原则,形成了一个制度。现在,缔约过失责任不仅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的情况,而且在某些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也有适用的余地。在日本,也是通过理论和判例接受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日本判例学说从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和老实信用原则出发,寻找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并把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如下领域摘要:⑴自始不能履行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⑵合同只停留在预备磋商阶段;⑶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主要是指标的物有瑕疵和缔约人违反保证两种情况。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第一次在立法上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

5、加以规定,该法第197条规定摘要:从事缔约磋商行为之际,当事人应负遵循依老实信用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的义务。第198条规定摘要:于为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契约未能成立亦然。之后,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以及瑞士、法国的判例和学说也都先后接受了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同德国民法一样,也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原则,而是仅就非凡情况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该法第247条规定摘要:契约因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者,当事人于订约时,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对于非因过

6、失而信契约为有效致受损害之他方当事人负赔偿责任。第113条亦有类似的规定摘要:无效法律行为之当事人,于行为当时,知其无效或可得而知者,应负回复原状或损害赔偿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及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在具体条款上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明确而非凡的规定。直到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我国现行《合同法》第42、43条也对缔约过失责任应负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完善了合同责任制度,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学说及我国对其原则的确认缔约过失责

7、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学术界观点不一,大致分以下几种摘要:(一)侵权行为说。德国民法制定后的十年内,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占主导地位的是侵权行为说。该说认为,除法定情形外,因缔约上的过失而发生的损害,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应按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二)法律行为说。侵权行为说衰落以后,继之而起,成为判例学说上通说的是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行为。该说又细分为目的契约说和默示责任契约说。目的契约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后来订立的契约;默示责任契约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

8、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于从事缔约行为之际,默示缔结了责任契约。(三)法律规定说。该说为布洛克所倡导。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既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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