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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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暂行管理办法时间:2008-01-17来源:字体:大中小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厅(局)、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

2、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或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第三条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

3、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㈡ 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第四条 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㈠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㈡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 (水)果类;  ㈢ 用中药品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㈣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㈤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㈥ 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第五条

4、 《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物、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下同)。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第六条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第七条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

5、,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

6、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九条 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在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国家和地方的《药品目录》中删除:  ㈠ 药品监管局撤销批准文号的;  ㈡ 药品监管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  ㈢ 药品监管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㈣ 经

7、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㈤ 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入当地的“乙类目录”。在制定《药品目录》的工作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药品检验,不得向药品生产和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巧立名目加重企业的负担。制定《药品目录》所需经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

8、。  第十二条 国家《药品目录》的组织制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要成立同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和中医药局组成的国家《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药品目录》及每年新增补和删除的药品,审核《药品目录》遴选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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