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参及他人故意犯罪归责法律价值及策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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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参及他人故意犯罪归责法律价值及策略应对刑法上犯罪参与的类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种:故意参与他人的故意犯罪;故意参与他人的过失犯罪;过失参与他人的过失犯罪;过失参与他人的故意犯罪。故意参与他人故意犯罪的情况,在刑法学中是通过共犯理论的建构,有效将刑事责任从实行犯扩展至其他共犯;故意参与他人的过失犯罪,涉及对他人过失行为的支配,刑法学上通常借用间接正犯理论,有效解决了参与者的刑事责任;过失参与他人的过失犯罪,属于过失的竞合,刑法上通过危险分配、信赖原则等法理对多个过失者的刑事责任进行合理的划分,使过失参与者的负责范围达到合理化。而过失参与他

2、人故意犯罪的处理,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属于这类犯罪参与形态的案例有:旅馆的经营者在知道旅馆的防火设施不合格,在起火时可能给住宿的顾客造成伤亡,仍然将旅馆投入使用,在有人对旅馆故意纵火,因旅馆的防火设施不合格引发住宿旅客重大死伤后果的;售货员在认识到自己出售的刀具有可能被购买者用来杀人时,仍然向该购买者出售,结果导致购刀人用该刀具杀害了第三人;介入他人家庭的第三者尽管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在可疑的情况下为其情人提供了毒药,导致该情人利用毒药毒死了自己的妻子。上述案例中的旅馆经营者、刀具售卖者、提供毒药的第三者,由于对他人后来

3、实施的故意犯罪不存在参与的故意,不存在以故意犯罪的共犯论处的余地,这一点毫无疑义,但有争议的是,他们因过失促进了他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并引发了对第三人的侵害,能否以促进故意犯罪时存在着注意义务的违反为由,对这些过失参与者以失火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这个问题不仅牵涉到刑法领域中共同行为者责任的合理分配,也牵涉到刑事领域中社会安全与个人自由之间边界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过失犯理论中备受关注的课题,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对过失参与他人故意犯罪行为研究的剖析与反思,希望对中国过失犯罪的惩罚提供有益的借鉴。一、对过失参与他人故意犯罪归责的不同立场(一

4、)作为过失共犯而绝对不罚的立场1927年之前,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无论在判例上,还是在学说上,对过失参与他人故意犯罪均持绝对不罚的立场。该立场以自然行为论和限制的正犯概念为基础,认为故意犯与过失犯在存在论上的结构并没有差异,“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构成要件、违法性的要件是相同的,而仅仅在责任上有所不同”的古典犯罪论的基本信条,赞同故意犯罪中所坚持的限制的正犯概念以及在此概念系下对正犯与共犯的犯罪参与形态的类型性划分,也适用于过失犯罪,[1]因此,在故意犯罪中正犯与狭义共犯(故意帮助犯与故意教唆犯)的划分,也可以推及到过失犯罪领域,即不

5、仅有过失正犯,也有过失共犯(过失帮助犯与过失教唆犯)类型的存在。这种不仅在故意犯罪中持限制的正犯概念,也在过失犯罪中持限制的正犯概念,可以称之为一元的限制正犯概念。在一元的限制正犯概念下,尽管刑法分则处罚的对象仅是直接侵害法益的正犯行为,但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故意犯罪的有关规定,据此可将处罚的范围从故意的正犯扩及故意的共犯,而在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规定不适用于过失犯罪,刑法处罚的对象只限于过失的正犯,而不能像故意犯罪那样可以将处罚的范围从正犯扩及共犯。刑法上处罚的对象只能是故意正犯、故意共犯以及过失正犯,而绝对排除过失共犯成立犯罪的可能性,过失参

6、与他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只能以过失共犯处理,不是刑罚惩罚的对象。②而为该结论提供进一步正当性支持的刑法信条学原理是溯及禁止理论,认为在过失开启因果流程的行为与法益侵害的结果之间介入了他人的故意犯罪时,过失行为与最后的法益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介入的故意犯罪所中断,刑事责任的范围不允许超过故意犯罪行为而扩展至过失的参与。[21421根据该原理,在将刀具出售给可能杀人的顾客的案例中,在顾客利用该刀具将第三人故意杀害的情形下,售刀者尽管过失开启了因果流程,但由于购刀的顾客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过失出售刀具行为和第三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刑法上只能

7、要求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顾客为被害人的死亡负责,而不能越过该故意行为而溯及到售货员过失出售刀具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售货员的行为就是故意正犯背后的过失共犯,没有以过失犯罪论处的余地。(二)作为过失正犯而可能被处罚的立场过失参与他人故意犯罪绝对不罚的见解,在二战之前的德国帝国法院的实践中被抛弃,过失参与他人故意犯罪行为在刑法上的处理方向从整体被改变。先驱性的判例是德意志帝国法院在1927年的“仓库起火案”和1930年的“向情人提供毒药杀妻案”所作的判决。在“仓库起火案”中,某工厂的经营者们让工人一家住在房顶的阁子间里,该阁子间在起火时有无法逃生

8、的危险,结果造成该工人一家真的因不明火灾而被烧死,法院的判决认为,即使这是具有杀人故意的人放的火,该工厂的经营者们也不免要承担过失致死罪的罪责。在“向情人提供毒药杀妻案”中,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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