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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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浅析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民事原则最基本,适川最广泛的归责原则,但在一些应适用过错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自身的不足,难以举证证明至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则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还应根据损害事实,直接推定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致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止义。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概念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种特姝表现形式,它是在适川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

2、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二、推定过错原则与其他归责原则的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确定了三大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火责任,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耍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牛都没有过的情况下,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的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吋,受害人请示赔偿损失,必

3、须全面举证证明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即①须有违法行为;②须有损害后果;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Z间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须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只耍证明损害事实与致害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可。公平原则适用于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无过责任或者无法确定当爭人过错的情况。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衣现形式,致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样要求具备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只不过致害人主观上的过错直接由损害事实推定,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致害人认为自己无过错的,应负法语责任,致害人没有证据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口己没有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能举证

4、证明自C没有过错的,则免除致害人的民事责任,或兼采公平责任原则,山致害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性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它被告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三、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常见情形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中国审判案例耍览》(1993年综合本)选用了两个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案例,笔者试举一例加以说明,1992年12月21H止告,鲁君君、李刚、刘小峰三名未成年人云医院楼顶平台用砖头搭屋玩,随手将砖头往楼下扔,莫中一块

5、击中赵善富之妻赵银芝头部,致赵银芝死亡,但不能确认是谁扔的砖头。后法院判决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中可看岀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①行为是山数人实施的;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在数人屮,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③这种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致害人。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

6、,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致人,不能证明致害人的主观,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第个行为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行为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应负举证责任,确能证明的,就不属共同危险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雇员与雇主、

7、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肯有特定的人身领队关系,即雇员、法人匸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雇主、法人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其职务行为实际等于雇主或法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事实虽然是雇员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但雇主、法人对雇员、工作人员的选任不当、疏于监怦管理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却是损害事实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冃雇主与雇员、法人与其工作人员Z间有特定的利益关系。因此,雇主对雇员、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儿种特殊的侵权行

8、为,雇员、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不在此列,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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