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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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运用。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虽已对这一原则作了规定,但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本文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应用上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如何更好地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原则刑事司法准则  作者简介:余婷婷,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系;王瑾,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林奕水,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系。    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

2、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利益”的原则。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中,针对封建专制野蛮的有罪推定刑诉制度而提出了无罪推定,并进行了理论阐述,且首先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中确立。如今,这项原则受到世界多数国家普遍的重视和确认。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述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指被追诉者在未经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认定有罪以前,在法律上应该把他作为无罪的人看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与“有罪推定”相对应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

3、罪”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历史上,无罪推定的雏形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的过程中,为了针对封建专制那种野蛮的严刑峻罚、罪行擅断等有罪推定刑诉的制度而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中心,在纠问式刑事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刑诉原则。一开始,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原则,它只是包含了具有对抗有罪推定制度的一些基本的框架内容,但随着这些框架内容的发展,无罪推定制度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无罪推定

4、原则规定了对被追诉者加以定罪的程序条件。这些程序条件包括:必须经过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才可以对一个人定罪,不允许脱离法定程序去追诉、审判犯罪行为;必须以生效判决的形式来确定被告人有罪,法院拥有决定被追诉者是否有罪的最终权力;被追诉者的罪行须由追诉机关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被追诉者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第二,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了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的基本待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判定有罪前不能被先入为主地认为有罪,除需要履行配合司法的

5、义务外,应该拥有无罪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利,并可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与追诉者进行程序上的抗辩。国家应当确保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足以与国家追诉机关相对抗的资源和手段,使国家与个人之间天然的力量不平衡状态得以矫正。  从无罪推定原则内涵中,我们可以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给予被追诉人有完整的权利保障,使得每个案件在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可以更为正确,从诉讼过程上减少错案的的发生。  二、我国推行无罪推定原则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在我国,虽然无罪推定原则已经被《刑事诉讼法》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却缺乏实

6、效性。办案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先入为主的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变成了一纸空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尤为严重:  “自证其罪”,重视口供为定案依据  “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这条法谚包含两方面意思:一方面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强迫他人意志的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另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侦查、检察及审判机关负有全面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职责,排除合理怀疑,证据必须确凿明确的证明被追诉人有罪,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之一。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坦白从宽、

7、抗拒从严”的这一中国特色的司法政策、量刑情节得以形成、保存,并影响至今,其实质上是以“从严”定罪相威胁,迫使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在自证其罪情形下,口供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近年发现的冤假错案,很多仅仅依靠强迫犯罪嫌疑人意志胁迫的方式得到的口供进行定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严格确立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或其共犯口供作为定罪根据规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化。  刑讯逼供未能杜绝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是有罪推定的历史产物并一

8、直影响至今。近年来,昆明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认定小学生“卖淫”案、安徽6旬老人遭刑讯逼供致死等新闻,使刑讯逼供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讨论。但我国目前对于刑讯逼供罪的法律制度存在灰色地带,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刑讯逼供、治安案件中的刑讯逼供等情形都无法按照《刑法》中的罪名定罪量刑,使得刑讯逼供行为普遍存在,屡禁不止。  滥用待审羁押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现象大量存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取保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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