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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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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从何而来?含义是什么?现状如何?从哪几个角度进行分析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是一条法律原则,而且是最重要的人权准则,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来源考察、逻辑分析、规范分析、强化与弱化、在中国的现状五个方面深入地阐述了无罪推定原则。[关键字]无罪推定来源规范强化与弱化现状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逐渐被人们认同,从被全面否定到将其基本精神贯彻到立法中确实经历了一个起伏跌宕的认识过程。考察世界范围内无罪推定原则的影响,已从证据法的规则跨越而为一项为国际社会所推崇的人权保护原则。这一跨越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样
2、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凸现了人民对法这一社会现象认识过程的一个侧面,即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价值和功能应该是什么。国内理论界一般将无罪推定原则定位于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原则,这显然是不够的,其所表现的不仅仅是一条法律原则,而且是最重要的人权准则。本文从以下五个角度对这一原则进行分析,以求对此原则的深入理解。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来源考察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是与当时的国家统治状况密切相关的,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文明。
3、由于国家出生阶级统治刚刚确立,社会控制能力较弱,国家公共权力对社会冲突的介入并不深入,“国家承认受到损害的人有获得正义的权利,但当时还仅限于对私人间的复仇加以疏导,限于对复仇规定某些大致的规则,提供不持偏见的‘裁判员’,以监督复仇活动的进行,使之符合这些规则。”。刑事诉讼基本上依然被视为是私人间的纠纷,控诉不是由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提起,而是由被害人以私人身份直接向审判机关自诉,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权利对等。这一结构使得整个弹劾式诉讼模式散发出浓厚的民主色彩,加上原始公社时期残留的原始民主遗风的影响,该模式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和
4、通过民主的方式解决争议,国家审判机关在保障原告一方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对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在该模式中的,实行无责任推定原则,使被告一方一开始就享受到无责任推定的利益,免除了证明的责任。但是犯罪毕竟不是仅仅侵犯被害人利益的“私害”,它同时还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危及现实统治秩序,因此随着封建社会的到来,国家形态已经成熟,统治阶级经验的积累和社会控制能力的提升,促使国家公共权力对社会冲突处理过程的介入向深入化发展,封建社会实现了司法职能的国有化。司法职能的国有化有利于实现对犯罪的打击和惩罚,因此是诉讼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在封建社会司法职
5、能的国有化也带来了司法集权化的弊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诉讼构造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运用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与拥有强大追诉能力的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从更深层次上看,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由西方民主法治国家的性质决定的,西方民主法治国家与封建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更注重对公民人权的保障,而对公民人权的保障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来实现的。在刑事司法
6、领域,则奉行这样的逻辑起点:刑事诉讼对于法治国家的守法公民来说,实际上是一种沉重负担,公民在诉讼期间将丧失相关生活权益,虽说作为公民有配合司法的义务,但是为保障公民权益,防止随意追诉定罪的“警察国家”的出现,国家在决定追诉时,仍然必须谨慎,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才能对公民展开追诉,提出控告就应当确认已经实施了犯罪,确认这一犯罪应当归咎于某个具体的人,这就要求国家追诉机关必须有一定的证据来指控被告人。在这个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无罪,这一状态延续到诉讼中,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仅仅根据公民涉嫌、涉诉这一事实简单推定公民有罪,是否
7、有罪应由国家追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加以认定,被告人本身并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实被告人犯罪的真实性,那么就应该恢复被告人无罪公民的基本生活状态。二、无罪推定原则的规范分析法律是对某种价值或利益追求的规范性表达,并将其内容客观化为权利义务,无罪推定原则一经载入立法,就具有规范效力和国家强制性,而不仅仅是观念形态和理论意义上原则在法律中的指导意义,要强于它的规范人的行为的意义,这是它与规则的根本区别之处,但原则是作为规则的“灵魂”存在的,其统摄于一系列的规则并贯穿于其中。无罪推定作为一项法律原则
8、,其同样要以具体的法律规范为根本落脚点,否则不过是“海市蜃楼”。分析无罪推定的制度基础,也应从三个层次去研究即刑事诉讼制度、公民宪法权利和宪法制度、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一)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的具体体现尽管无罪推定作为人权准则这一高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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