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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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规定一、本规定中的医疗纠纷是指患者认为在医院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因院方医疗过失行为使其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损失为主要目的的纠纷。包含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其它原因引发的纠纷。二、凡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本人为责任人,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其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本人为次要责任人,带教老师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但未经带教老师同意,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则其为责任人,其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受医院委派支

2、援其它科室工作的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本人为责任人,受援科室为责任科室;返聘人员发生纠纷的,本人为责任人,返聘科室为责任科室。三、进修、实习人员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其带教老师为责任人,带教老师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但未经带教老师同意,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则其本人为责任人,其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经科室申请、医院批准的受邀请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由医院、科室承担责任;但未经医院审批、擅自邀请他人来院开展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邀请人为责任人,邀请科室为责任科室。四、凡医疗工作以外

3、引发的意外伤害造成纠纷的,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为责任科室。五、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或纠纷苗头的,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护士长报告;科主任应积极做好接停、调查、沟通及处理工作。科内不能解决的纠纷,科室主任应当向职能科室、总值班室及主管院长报告。科内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科主任必须立即向医院报告,医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

4、也可将复印件封存)交医院医务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交医院保管;患方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时,应当告知患方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七、医疗纠纷实行当事科室、主管职能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联合处理的原则,先内(科内定性)后外(医院、医学会、法院定性)、先下(科室)后上(医院、卫生局、法院)。科室主任必须全程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八、医疗纠纷发生后,医务处首先责成当事科室认真讨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是诊断的准确性、治疗措施的合理性和及时性、死亡原因等内容。

5、医院组织专家技术委员会进行讨论,原则上当事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必须到场汇报诊治经过和科室讨论结果,通过与会专家无记名投票确定是否有医疗缺陷及其程度。通过专家技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医院、科室、治疗组和个人的责任参与度。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在医务处组织的协商中,相应的科主任或科主任指定人员必须全程参与和商谈,以解答关键技术问题。九、实行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包括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仲裁委调解仲裁的或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的。十、医疗事故的处理对经医院、科内讨论及省、市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

6、对相关责任科室及责任人予以司法处理、行政处理及经济处罚。具体如下:(一)司法处理: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行政处理: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给予以下处分:1、一级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停聘1—2年(调离本科室,医院另行安排工作,每月发基本生活费500元,停聘期间不得职称晋升、调整工资);或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调离本科室,医院另行安排工作,暂停执业活动期间,每月发基本生活费500元。),并按性质情节分别给予记大过

7、、降级、降职处分。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记过、降职、降级、警告、停聘6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暂停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2、二级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主要责任:记大过、停聘1年或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聘半年或暂停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3、三级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主要责任: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聘半年或暂停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聘半年以下或暂停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4、四级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主要责任: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

8、评、停聘半年以下或暂停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三)经济处罚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赔偿费、医疗事故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有关检测或尸检费等,由医院、科室和个人共同承担,并采取分段赔偿的原则。其比例为:1、赔偿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完全责任:责任人20%,科室50%,医院30%;主要责任:责任人20%,科室50%,医院30%;次要责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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