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仲裁员制度之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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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急仲裁员制度之浅探摘要众所周知,规则的制定应与现实的需要相得益彰。伴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商业领域内交易方式和商业模式也在不断刷新大众的视觉。无独有偶,相伴而生的商业纠纷也在经济形势驱动下更多地呈现出多样化、国际化的特点。这在客观上对于国际仲裁机构规则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至于国际仲裁规则创新,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设立可以满足当事人紧急临时救济诉求的特别程序框架。缘于其效用功能的紧迫性,故此,紧急仲裁员程序应运而生。为了适应国际商事发展的需要,加快纠纷解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仲裁规则发布,其中加入了紧急仲裁员制度,鉴于紧急仲裁员制度在国际化、商业

2、化的国际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价值,本文指出,深入研究该制度,熟习英运行机制、适用情形等对于我国适应全球化的经济发展,加快纠纷解决,革新仲裁规则,满足自身需求尤为重耍。关键词紧急仲裁员制度国际商事国际仲裁规则作者简介:赵巍键,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32-02一、紧急仲裁员制度概述关于紧急仲裁员的概念,顾名思义,就是处理紧急情况的仲裁员。即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临时保全措施的巾请,在仲裁庭正式组建前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从仲裁员名单中指定,进而专门处理有

3、关临时保全措施问题的仲裁员。其可以做出诸多救济:例如禁止侵害、回复原状、证据保全等。紧急仲裁员制度作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里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正如在其概念里所呈现的一样,区别于其他有关临时保全措施的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包括该制度是在仲裁庭正式组成Z前设置的一个特别程序;受理案件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应在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同时或在组庭前提出申请;紧急仲裁员通常由仲裁机构主管人员任命,冇的机构设有紧急仲裁员名单;根据案件情况,以裁决或命令的形式发布不同类型的临时措施。二、紧急仲裁员制度运行机制浅探由于紧急仲裁员制度作为一项适应国际商事发展的新制度,目前国际上将英

4、纳入其仲裁规则的伸裁机构也不在少数。除了国际商事仲裁院之外,几个重要的国际商事屮心也都将其纳入其仲裁规则之屮,如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斯徳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等。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己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贸仲新规则中加入了紧急仲裁员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拭目以待。综观上述几个仲裁机构的有关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规则,其运作机制可归纳为:首先,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囿于有关临时保全措施救济问题关乎该仲裁案件的最终裁令是否有履行的可能而变得至关重要。进而关于紧急仲裁员的指定也变得更为紧迫。故此,有关紧急仲裁员的制定及紧急仲裁裁令的作

5、出时间也变得不容忽视。对此仲裁规则有严格的要求。即为满足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寻求临时保全措施的紧迫需求,应该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作出。具体而言,指定紧急仲裁员一般是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后,经书面审查,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冇关独任紧急仲裁员的指定,并且及时通知当事人。关于紧急仲裁裁令、决定一般应在18天内作出。囿于案件具体情形不同,相应的时间有可能会更短。由此可以看出,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快速性、高效性的特点对于仲裁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最终履行无疑意义非凡。不仅便利了整个诉讼程序的进行,更冇利于防止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拖延。其次,有

6、关紧急仲裁员的权限上,上述商事仲裁机构也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通过各自的仲裁规则赋予了紧急仲裁员相应的权力;另一方面,为了平衡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好地保护临时保全措施被中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临时保全措施的效能,通过授权紧急仲裁员权力,即可以要求临时措施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从而更好地保证仲裁程序的冇序进行、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进而更好发挥紧急仲裁员制度的重要价值。基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在赋予紧急仲裁员权利的同时,仲裁规则亦赋予了其义务,紧急仲裁员必须保持中立和独立于争议双方的当事人,并且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仲裁员的中立性。无一例外,将紧急仲裁员制

7、度纳入仲裁规则的国际仲裁机构,均规定紧急仲裁员的一项重要义务,即不得参与仲裁案件后期的实体争议的解决程序。再次,紧急仲裁员裁决的执行主要依赖于仲裁地国和执行地国仲裁法的规定:一是紧急仲裁员裁决在仲裁地的执行,需要关注该国仲裁法是否明确赋予英和仲裁庭具有同等法律地位。除此之外,由仲裁庭出具的临时措施裁令,在该国能否得到执行。除新加坡2012年IAA草案中明确承认了紧急仲裁员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其裁决可以同仲裁庭的命令一样得到执行。其他国家均未对此裁决的执行予以明确说明。可见,紧急仲裁员制度作为一项探索性制度,即便在已经引入规则的国家中,执行也是一个实际的难题;二是紧

8、急仲裁员裁决在《纽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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