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中的期待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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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权中的期待权问题研究摘要期待权向来都是一个研究热点,期待权研究对于民法理论的发展和法律实践也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相关制度出发,讨论继承权是否属于期待权的理论问题,其中有对以往学术观点的批判和赞同。本文写作之意义是在发掘继承权及相关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关键词期待权继承权遗嘱特留份作者简介;李玮,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73-02一、问题的提出继承权是否属于期待权,一直以来,学界对此问题都存在争论。若想对这个问题展开探讨,首先必须对继

2、承权的性质和期待权理论有大体上的了解。对于继承权的性质,虽然也有多种学说,但一般通说认为,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以财产所有权为前提和基础。我国《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冇财产的继承权。”该法条说明继承是公民合法财产权利转移的合法形式之一。既然宪法承认了对于公民的财产权需加以保护,那么同时确认继承权的保护便是理所当然。二者并行不悖的理由就在于:只有通过法律对继承权的确认和保护才能使得公民的私有财产完整地保存下来,以达到公民个人物质财富积累的效果。我国民法通则亦把继承权归为“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继承权有

3、其特殊性就在于:首先,它须基于近亲属的身份才能发生;其次,它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取得权。因此,准确来说,继承权大致是一种准物权,且蕴藏着身份属性。从民事权利内容的划分标准来看,继承权确实很难完全归于财产权或人身权。而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休的角度出发,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继承权亦无容身之处。那么可否把权利作其他分类,将继承权归为其中呢?根据是否已经取得权利的全部构成耍件,可以把权利划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顾名思义,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齐备Z权利,其权利具有完整性。与之相对应的期待权,则是本文需要探讨的概念。由德国民法学说创设的期

4、待权理论,实际上并未被实体法所采用。关于期待权概念的界定,学术界观点众多,不一而足。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持法律地位说,他认为:所谓期待权者,系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耍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Z法律地位。如果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须具备期待权之属性,•且此期待权亦须具备民法上权利之一般属性。期待权谓之权利,从最浅显的层面来看,其应冇受法律保护的期待利益。继承权中包含的财产性利益是否都具冇期待性,或者说继承开始前后,继承权是否具有同等的期待性,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二、遗嘱生效前不存在期待权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

5、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遗嘱内容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公开与否,遗嘱分为被继承人死后由遗嘱执行人公布其内容并执行遗产分割的遗嘱,以及在被继承人生前,继承人已经知悉其遗嘱内容的遗嘱。笔者认为,两类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权均非期待权。理由如下:首先,在前种遗嘱继承中,可能的继承人对口C是否能够取得继承人的资格是不确定的;其次,在后种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在死前是否会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是未知之数。因此,继承人对于其最终能否保有继承资格以及保有多少继承的财产份额都是不确定的。例如,甲有一双儿女,乙子和丙女。甲晚年的生活起居由其女照顾,其子未尽赡养

6、之义务。甲弥留之际立有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留给女儿。那么此时甲的儿子可否以自己的继承期待权落空为山来要求父亲在生前修改遗嘱,或者在父亲死后要求丙女返还一半房屋的所有权给自己呢?乙子的主张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因为其一,遗嘱的有效性与乙子所谓的期待权落空毫无关系,遗嘱人在具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不违背意思自治订立的遗嘱,该遗嘱内容、形式乂合法的,一般来说均应认定为有效;其二,遗嘱是死因行为,遗嘱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遗嘱的生效会导致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同时继承权消灭。此时,由于物权效力的对世性,乙子亦不得对丙女之物权提岀任何主

7、张。综上,笔者认为遗嘱继承屮的继承权实非期待权,因为此种期待既不合理乂受不到法律的保护。实践中,在被继承人死亡至遗产分割之前有一个时间真空,在此时间段,继承人对遗产利益的获得是具有合理期待的,且继承人取得遗产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对于一份有效的遗嘱來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实在太低。另外遗嘱生效后,继承人由于自身原因而丧失继承权也不符合常理。因此,对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期待权问题在此讨论并无太大意义,而在下文的法定继承中进行论述。三、法定继承中的期待权大陆学者郭明瑞将继承权分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8、。郭教授认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即指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一种期待权,此种期待权是一种资格,不得抛弃或转让。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冇的权利,此权利近似于财产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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