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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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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正义原则适用探析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i个真正进步是将程序正义的观念引入了当前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之中。建国以來的司法实践充分表明,离开了程序上的公正,实体上的公正便无法保证。公正程序就似一套公平的“竞赛规则”,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法律从静态转化为动态,始于程序,而程序的不公正极易导致人们对司法公正这一价值判断的模糊。因此,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即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以实体公正体现程序公正,以程
2、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一、程序正义的提出及其必要性在传统的屮国社会中,皇权至上,人民没有自己独立的权利,法律被用来作为统治人民的工具,使人民不敢反抗,在皇权既定的规则下生活。近代随着西方资木主义列强侵入中国,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统治不得不引进西方的法治的先进理念,作垂死的挣扎。这对我国法治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些被引进的法治理念主要是徳法俄等国大陆法系的理念,其强调法官的理性,强调法官的主导作用,重视成文法的作用,强调实体法的正义。这种实体法的正义,主要是法官运用严格的逻辑推理,依靠成文法中规定,对案件的事实
3、做出判决。这种通过法的实质正义,实现法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做法,通过具体案件所体现的个人正义,达到对社会的正义的追求,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仅仅强调实体的正义,不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这是因为这样会把实体正义陷入困境,不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原因有以下儿个方面:首先,实体正义的实现,必须依赖一定的程序。没有一定程序的实体的止义,是没有办法实现的。法律程序是法律体系的生命形式,马克思曾经说过,实体和程序的关系就像是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关系,动物的外形和动物的血肉的关系一样,对于这个体系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其次,实体止义是形而上的理
4、念,要达到对它的实现,必须通过形而卜•的程序的支持,没有程序这个中间的桥梁,实体正义是很难达到的,可以这么说,实体正义现在还只是我们心中的乌托邦,要想实现我们理想中的乌托邦还需要一定的形而下的程序的支持。我们长期以來重实体轻程序,造成了很多冤假错案,现在为了建设我们的法治国家,真正的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转变,所以要把程序的重要性提上日程。程序正义最早源于提出是在英国,后经美国的发展,成为正当法律程序,成为英美国家的一项宪法原则。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者相信经验,认为法官的理性是不可靠的,所以才产生了与英美国家的程
5、序正义的原则相适应的当事人诉讼制度,陪审团裁判,先例原则等法律运行体系。从历史发展來看,西方关于程序正义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地体系,我国由于起步比较晚,需要借鉴西方的历史经验,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程序正义观。如果木文要进一步研究程序正义的要求和标准,还是更首先弄清楚什么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通过对西方关于程序正义的解读,笔者认为程序正义是这样的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必须根据法律规肚和法律授权所做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程序正义离不开主体
6、的社会评价,离不开社会正义的这样的一个大环境,它要以实体止义的实现为依托,是实体正义的题中应有之意。“实体的正义是基本的正义,程序的正义是必要的正义,实体的正义是起点,也是归宿。程序的正义是过程也是保障,尽管有时实体的权利,义务不需要实际的程序正义,但它们无不以程序正义的现实可用为条件的否则实体正义就没有保障。”二、西方学者关于程序正义观说起正义,我们不得不提正义的集大成者罗尔斯,罗尔斯关于正义的论述是菲常全面、系统的。罗尔斯把程序正义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纯粹的程序正义”,他认为,“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
7、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的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他们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第二种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他以一个刑事审判为例,对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进行了阐述,认为在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中,一个有罪的人可能被判无罪,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有罪,并归纳了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基本的标志,即,“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它的程序”;第三种是“完善的程序正义”,指的是程序之外存在着决定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某种标准,且同时也存在着是满足这个标准的实现的程序这
8、样的情况。罗尔斯同时提出了实现程序正义的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口由体系相容的类似口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其基本的意思就是对于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比如言论的自由,出版的自由,集会的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等,都应该获得平等的保护;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这些第一个原则所保护的平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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