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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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上诉人吴润冠、汪佩佩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0)闵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8刀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刀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润冠、汪佩佩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更生,被上诉人上海南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逸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泽永、王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南逸物业公司与南国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业主委员会口1999年5月1日起聘请南逸物业公司对南国花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该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

2、约束力,吴润冠、汪佩佩理应遵守。吴润冠、汪佩佩所称其与南逸物业公司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南逸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虽有瑕疵,但不能成为吴润冠、汪佩佩拒付1999年7月起的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南逸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低于经有关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收费标准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要求吴润冠、汪佩佩给付1999年7月至2000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并放弃追索滞纳金,应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于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Z规定,作出判决:吴润冠、汪佩佩应于木判决生效Z日起三日内给

3、付南逸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81.83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73?元,由南逸物业公司负担19.73元,吴润冠、汪佩佩负担50/Go吴润冠、汪佩佩上诉称:南国花园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程序不合法,故他们不承认业主委员会与南逸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他们与南逸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南逸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为无级,所以该公司缺乏对南国花园的7万平方米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资质。原审法院认定南逸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1999年4刀23H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事实不符,南逸物业公司未在该合同上盖章。请求撤销原判,驳冋南逸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南逸物

4、业公司辩称:上诉人吴润冠、汪佩佩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请求维持。经审理查明,1996年7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管理局与上海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该管理局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座落本市七莘路3198弄南国花园内的商品房14套。其中33号704室(建筑面积108.59平方米)房屋,于1997年7刀15日调配给吴润冠、汪佩佩夫妇居住使用。嗣后,吴润冠夫妇根据有关公房出售政策于1999年1刀30日取得了该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权利人为吴润冠。?1999年4刀23H,南国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南逸物业公司签订了《

5、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南国花园业主委员会将七莘路3198弄(南国花园)委托南逸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南逸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2年,自1999年5刀1日至2001年5刀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南逸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毎平方米0.80元向业主收取,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南逸物业公司可以按日加收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该合同还加盖了上海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同年5刀1日,南国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南逸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载明:南逸物业公司自199

6、9年5刀1日起正式为南国花园业主委员会聘用,原南宁物业公司、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和业主所签协议自即日起移交南逸物业公司并继续有效。当刀,南逸物业公司填写了由上海市物价局卬制的《上海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备案、审核表》,确定物业管理费标准为:非电梯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3元,电梯房为1・23元。有业主委员会、南逸物业公司的上级单位上海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闵行区物价局盖章。另查明,吴润冠、汪佩佩按每刀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缴纳了1999年6刀30日前的物业管理费,以后南逸物业公司经催缴未着,遂于2000年3刀22日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润冠、汪

7、佩佩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元缴纳1999年7刀至2000年3刀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172.76元及滞纳金320.58元。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南逸物业公司表示放弄追索滞纳金,并要求吴润冠、汪佩佩按每刀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缴纳物业管理费,共计781.83元。吴润冠、汪佩佩则认为,其入住的房屋有严重的渗漏和霉变,不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南逸物业公司对其报修置之不理。其与南逸物业公司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等,不同意支付物业管理费。另查明,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吴润冠、汪佩佩为其上诉主张,当庭提供了仃)包更生律师于2000年6刀27日向原南国花园业主委员会专职秘书

8、陶福淼所作调查笔录,以证明1999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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