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刑法志史源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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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史稿•刑法志》史源问题探析李典蓉•2013-05-1515:33:36来源:《清史研究》2012年4期一、“刑法志”的历史发展志书的功能,在于别立专题,补纪传Z遗漏。卄四史并非皆有专论刑法的“志”与“书”①,司马迁《史记》开纪传体之先,其八书屮并无刑法。止史首言刑法者为《汉书》,但《史记•律书》所载之“律”虽为“音律”之律,文内称“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一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木焉,其于兵械尤所重”②。司马迁此言,实有王者立法度刑,以兵制眾之意。是以有学者认为《汉书•刑法志》虽为班固之创,却不宜忽略其与《史记•

2、律书》“兵刑”思想的传承关系③。唐代确立官修正史风气,所修《隋书》、《晋书》皆有刑法专篇,后代沿袭乙凡为正史皆有刑法志。《隋书》、《旧唐书》、《新唐书》,其论刑法之志皆仅一篇。《宋史》初为元朝丞和脱脱奉敕所修,宋朝国史皆被元人接收,史料庞杂,修撰三百年史仅费时三年,素有“繁”、“乱”Z称。其刑法志分三篇,第一叙述律令沿革,以及北宋帝王决狱立法之诏敕;第二则言北、南宋两朝变动成宪Z举;第三主讲事例,借两朝疑狱,记录君臣互动,帝王恩宥德政,则录于最末。口宋以后,历代正史刑法志始分为多篇记载。《元史•刑法志》仿《宋史》分篇

3、论述,共分四篇。然具志书文字,实为当时律法名冃Z改写,并无记载帝王立法与事例变迁,冠名为“志”,有些名不符实。《明史•刑法志》与《宋史》同,共分三篇。第一言明律修订与五刑沿革制定;第二叙中央审判制度与帝王恤刑慎刑纪录;第三专述于法司Z外的厂卫漱狱,文气流畅,叙事明口,充满明制特色,实为良笔。至民初倡议修纂清史,广纳学者意见,于式枚等六人合上《谨拟开馆办法九条》,认为体裁应仿明史,赞成者甚多,体例遂定④。《明史》中有刑法志,“清史”亦不可缺乏。学人们对关于刑法的志书,其取舍与命名亦各有所见。如梁启超于《清史商例第一书》

4、中将第十五个志命名为“法典志”。梁启超Z所以将前代的刑法志,易名为法典的原因是“法不仅限于刑也。会典则例,实一代大法,其不丽于刑者十八九焉,末叶所颁,多如牛毛,新刑律居其一耳,故用通名,以符其实”⑤。曲此可知梁氏更易传统I口名,实感于清末“新刑律”值得留名青史。当时的文史学人对新旧刑律的变迁多半十分看重,在清史体例的讨论里,与梁启超同样关注新律制定问题的占绝大多数,如金兆蕃、袁嘉谷、朱镭琪,不过他们倾向保留传统“刑法志”的名号。另有朱希祖建议继承《魏书》“刑罚志”之名⑥,但在仿效《明史》的基本原则下,最后以“刑法”定

5、名。凡著史必有史源,追溯史书的纂修过程与取材用舍,除可了解史论的建构过程,亦可略见当代人物对史书的影响。清朝木有纂修国朝史Z“国史馆”,有别于民国之“清史馆”。“清史馆”所用史料之一,即来自“国史馆”内诸般史料。以学界经常引用的《刑法志》为例,在《清史稿》成书z前,清朝原修有《大清国史刑法志》与《皇朝刑法志》,清史馆亦有其他馆员所纂的“刑法志”与“刑志”稿本。后人引用《清史稿》作为“史源”时,鲜有想起《清史稿》诸志、传,实亦“一家之言”。笔者在此想要探讨几点:一、《清史稿•刑法志》与清史馆未刊稿的区别与史源;二、《清

6、史稿•刑法志》与清代国朝《刑法志》体裁与思想的界同;三、《清史稿•刑法志》之所以被选用的理由及其问题。二、清史馆刑法志稿的编纂与收藏现况1914年,民国国务院开会通过,在紫禁城东华门内成立“清史馆”修史。清史馆修史,最初由民国政府拨款维持财政,修史采取传统史书的纪传体例,唯因经费來源不足,财政问题导致馆员流动频繁,是以一志一传交数人分写,最后从中择Z的情形非常普遍。在此前提下,清史馆中未被选录刊卬的弃稿为数不少。初期,《刑法志》由王式通纂修,但王始终未有任何成果交付,改由张采出纂修,只成一卷。馆员朱师辙根据当时纂修者

7、所记的名录,认为张稿曾交人重新编纂,没有留下稿件。当时的协修李景濂亦撰有《刑法志》一卷,未用。因缺稿之故,后有馆外人士许受衡撰写《刑法志》三卷,清史馆因其稿简单明白,经过讨论后,清史馆决定购买许受衡稿⑦。是以今天《清史稿》内刑法志,并非在职馆员所撰。许受衡,江西龙南人,光绪二T-一年(1895)乙未科进士⑧,曾为清末修律人臣沈家木下属,参与过《大清现行刑律》之修订⑨,并为宣统时成立“京师法律学堂”提调Z—⑩。清室覆亡后,许受衡的仕途依然活跃,1923年,担任江苏高等检察厅检察长(ll)o由以上经历可知,许氏对于清末民

8、初法律的转型非但有基本认知,并有参与经验。但许氏的律学素养为何,H前笔者尚未找到更多的史料来验证,只能从今H所存《清史稿•刑法志》中推敲一二。笔者对于清史馆弃用馆员所撰稿件,转用馆外稿件的举措感到有些好奇,馆内稿件见弃的原因为何。民国时期清史馆的绝人多数稿本,冃前典藏在台北的“故宫博物院”内,与“刑法”相关的清史馆志稿诸本亦收藏在台北“故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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