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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浅述审查方式在案件审理中的正确运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述审查方式在案件审理中的正确运用民事案件的审理,就像一个工厂加工精密零件那样,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程序,注重每一个生产环节,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目前,我国审判流程管理监督机制正在逐步完善,耍求我们每一个法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公正、准确、高效地审理好每一件民事案件。笔者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一线法官,通过多年的实践积累,认为把好案件“审查关”,对确保案件质量至关重要,可以说“审查”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始终,有一个环节审查不当,就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现就民事审判实践屮如何充分正确运用好“审查”,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认识。一、法庭开庭前的审查首先
2、,必须审查诉讼主体的基本情况。如是自然人的,要准确确定姓名(包括姓名的准确书写)、性别、年龄等,主耍通过核对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等途径审查确定,以防止出现同音异字,阴阳H历偏差,诉讼行为能力尚不具备等,更可避免“假”的当事人出庭应诉;如是非口然人的,要审查主体是否具备诉讼权利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准确姓名、证明;审查实际主体与出庭主体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何原I大I,理由是否合法;要准确审查有限公司、分公司、支公司、屮心支公司,办事处等类似主体的合法性,以避免审理结束后,因为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给执行工作带来隐患。另外,在自然人主体屮,述要审查该主体本身的适格性,比如道路交通事
3、故案件事故责任主体与事故赔偿主体是否一致,即要将事故责任驾驶员、雇主,车辆实际车主、车辆挂靠车主等严格审查清楚,以防混淆或遗漏当事人。其次,要审查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要确定代理人是律师、法律工作者,述是一般的公民;要严榕审查出庭函件、证件,要防止所谓律师助理、无证的法律工作者假借律师的名义开庭,避免将来在案件评查吋,因该类问题被认定“开庭无效”。同吋耍审查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并要求当事人在委托书上签名,特别要查明有无签收法律文书、代领兑现款等权限;此外,还要审查该诉讼代理人是否存在“冋避”事由。诸如是刚离退休的法官、本单位审判人员的直系亲属等,以避免案件在上诉后被上级法院以程序
4、存在错误发回重审。再次,要审查审判主体是否适格。主要是查明主审法官(一般是口己)、合议庭人员、书记员是否存在应当冋避的事由,要告知并释明当事人的冋避权利。同时也要树立法官主动回避的法定义务意识,避免当事人特别是某些恶意代理人“事后找茬”。最后,要审查开庭程序的合法性。即审查当事人是否自愿放弃答辩期、举证期,是否满足了法定的答辩期、举证期,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告知,公告是否符合法定送达要求、是否期满、能否缺席审判,缺席审判的送达手续是否规范、合法,以防止开庭不适吋而致审判不合法。二、法庭调查阶段的审查一是耍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通过审查确认原告方诉讼请求是什么,是否合法,有无变更,
5、变更是否影响案件的性质,是否应当给予对方必耍的答辩、举证期,案件立案案由与现在审理案由是否一致,被告的答辩主张是否构成反诉,双方争议的事实是否涉及民转刑,是否符合法院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有无存在需要前置程序处理的情况。二是要审查庭审证拯材料。要将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的证据予以分别归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最好应出其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予以签注,避免对具不利时出现赖证的情况;要审查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清楚,关键文字数据冇无变异;审查多份证据吋,要注意引导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编号、编序分类,对一份多页的证据,要逐页签注;对律师或代理人的调查取证要结合对方质证的态度,要审查其取证的
6、方式是否合法,尽可能的要求其证人到庭(可在开庭通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如不能出庭的,应子以合理说明。通过以上的审查分类,综合质证,承办人可以断定双方当事人争议主张和争议焦点的合法性与可信度。需要特别指出,在庭审中,如出现一方超过举证期限提出新证据,作为承办人不能简单的一概认定证据无效,应严格审查超过举证期限的原因,如确信(或基本确信)该证据真实,且有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审判结果的,应采取给予对方合理反驳举证(收集新证据)期限的方法变通解决,避免判决的实体错误。对鉴定、评估、审计的证据耍审查委托是否合法,相关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结论是否准确、可信,当事人提出异议是否合理,是否需启动重新鉴定
7、程序。三、调查小结阶段的审查在法庭调查结束后,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审判长要根据双方的诉称、辩称、举证、质证等情况,进行归纳总结,确认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事实,进而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征求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无异议,然后在此基础上要求双方在接着的法庭辩论阶段就争议部分进行辩论。在此须要说明的是,有人主张主审法官应取采一证一质、一证一议的方法确认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这种方法往往是不适宜的(当然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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