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之滥用职权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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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渎职罪之滥用职权罪探析渎职罪之滥川职权罪探析清华人学法学院王瑞「摘要」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丫以明确规定。基于我国现有刑法体系、立法价值的要求以及考虑到司法实践的需要,过失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应包括“故意加实含的复合罪过形式”。「关键词」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实含的复合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人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

2、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木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亦未达成共识。一、单一罪过抑或复杂罪过刑法总则第十四、十五条规世了故意、过失两种主观罪过,学理上对故意与过失做了进一步划分: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R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界定为直接故意;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冃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界定为间

3、接故意:将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牛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界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冇预见的过失界肚为疏忽人意的过失。我们试图以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是包含故意、过失抑或二者兼具为标准,将关于滥川职权罪主观罪过的学说分为两大类:单一罪过说,即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仅为故意或过失;复杂罪过说,即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为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的学说。(一)单一罪过说1、故意说。该说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故意,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

4、意都可构成滥用职权罪。此观点被认为是我国学界的通说。其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口己滥川职权的行为会发生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人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另冇学者认为,滥用职权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口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信赖感受到侵犯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间接故意说。该说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在比较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时,指出前者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后者的主观

5、罪过为过失。3、过失说。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过失。理由如下:(1)刑事立法确定主观方面形式的依据是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与意志,滥用职权菲的故意是行为人对行为木身的故意,不是对结果的认识与意志。(2)由于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刑法笫397条将滥川职权罪与玩忽职守菲规定在同一条上,并且法定刑相同,最高只是七年育期徒刑,故意犯罪不可能这么轻。(二)复杂罪过说1、故意加过失说。该说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间接故意加过失说。该说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和间接故意

6、。又有学考指出滥用职权罪的基本犯罪形态为过失,加重犯形态为间接故意。持该说的学者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不能是直接故意,其理由为:主观上行为人只能是岀于其他犯罪故意,而不是单纯的滥川职权犯罪。从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來看,如果行为人故意滥用职权,并故意追求严重的危害结果,最重才处7年有期徒刑,明显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3、间接故意加过于自信的过失说。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不存在玄接故意仅存在间接故意;行为人Z所以滥用职权,即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逾越职权,是出于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侥

7、幸心理,即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二、对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学说纷争的评析我们依据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是由故意、过失抑或二者兼具为标准,将关于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的学说分为两人类即单一罪过说和复杂罪过说。这里的复杂罪过事实上与复合罪过形式具有一致性。所谓复合罪过形式是为了解读现行刑法中一个法律条文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的罪过形式既有故意又有过失这种法律现象而捉出的一个概念。根据其设泄依据不同分为明示的复合罪过形式和实含的复合罪过形式。(一)对“过失说”、“故意加过失说”、“间接故意“过失说”认为,由于玩忽职

8、守罪是过失犯罪,刑法第397条将滥用职权罪一与玩忽职守罪规定在同一条上,并月•法定刑相同,最高只是七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不町能这么轻。从体例的编排上分析,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规定在刑法的同一条同一款中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规定了同样的法定刑。况且,通说认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而分别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二者质不同不能进行危害性的比较。因此,不能简单认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规定了同样的法定刑,其主观罪过亦应相同。另一方而,对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规定相同的法定刑并不意味无法体现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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