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探望权主体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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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探望权主体的扩大【摘要】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一大进步。但随着在实践中的应用,我国探琨权制度主体过于狭窄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我国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过窄,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纳入到探望权的主体范围符合该权利设立的R的,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关键词】探架权;主体范I韦I;立法建议一、探望权的一般问题(一)探望权概念探望权作为一种制度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该制度的R的在于维持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对子女亲权行使的连续性,促进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了解

2、与沟通。在英美法系,探望权一般被解释为父母离婚后,子女山其中一方负责监护和照顾,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便获得了对子女进行短期探望(探望性探望)或较长期探望(逗留性探望)的机会。在日木法律条文中,虽没有完整地规定探望权,却在实务中支持探望权的存在,即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享有继续交流的权利,与其保持心灵上的联系,日木也因此将探望权称为见面交流权。在我国,有学者将探望权定义为离婚后,不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看望和交往的权利。笔者认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人子女的

3、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暂共同生活的权力。(-)国外有关(外)祖父母探望权规定(1)美国。1993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个决议案,号召各州制定慷慨的法律,允许祖父母行使探视权。1995年,“统一法律委员会”起草《州际儿童探视法》。当时的克林顿总统宣布1995年为“祖父母年”。这使得作为监护诉讼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方的祖父•母的利益获得了极大的法律关注。目前,通过法律或判例,几乎所有的州都承认祖父母的探视权。(2)加拿大。《加拿大离婚法》第十二条规定:配偶任何一方,或配偶双方,或任何得到法院的许可并为此提出申请者,或任何这样的人,对婚

4、姻关系中的子女都有权监护、爱护和教养或探视。在我国,(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往往形成的亲密的隔代亲,较之其他近亲属更具特殊性,将(外)祖父母纳入探望权主体范围,非但不违背国际立法趋势,而是迎合这一立法趋势的。二、将(外)祖父母纳入到探望权主体的理由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的主体符合该权利设立的目的。我国设立探望权的目的在于满足亲情需要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但是,亲情不能仅局限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其他和子女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他们对孩子的关爱无疑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只将探望权主体范围限定为父母一方,有悖于我国设

5、立探望权的目的,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主体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现实生活屮许多孙子女都是在(外)祖父母的协助抚养下,其至完全是在(外)祖父母照料下生活的,当(外)祖父母在实际生活中己尽了其抚养孙子女的义务却不能亨有探望权时,权利义务也就当然不对等了。从法理來看,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既然法律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

6、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法定的条件下冇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那么,法律就应赋予他们享有探望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第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主体符合我国公序良俗的原则。父母离婚只是父母间夫妻关系解除,父母亲情以及祖孙间的血缘关系并没有割断。从我国历史传统来看,我国向来是重视亲情的国家,由于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在屮国一个孩子的家庭越來越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往往会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果将祖父母、外祖父母排除在探望权的主体范围Z外,有悖于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习惯,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

7、成长。三、将(外)祖父母纳入探望权主体范I韦I的立法建议第一,增设探望权主体行使探望权利的指导原则我国现行《婚姻法》未对授予或中止探望权主体探望权所依法律原则加以明确规定。但从当今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立法上看,均是在子女的抚育和健康成长是否合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前提下去探讨探望权主体扩大问题的。而“子女最佳利益原则”(thebestinterestsofthechild)已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文规定的一项重耍原则,并逐渐成为各国介入亲子关系的最高指导原则及具体审酌标准。我国作为缔结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自当遵守并予以执行。据

8、此,笔者建议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在《婚姻法》或未来的民法典中引进并增设“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离婚后探望子女或孙子女问题的最高指导原则。第二,立法应当对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作扩大解释。为了使我国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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